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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5 1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7005667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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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考核項目分為品德、才能、生活表現,
    操行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 20% :
(一)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二)才能:學習嫻熟體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三)生活表現: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
      習性。



三、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扣 4.5  分。
      5.記過一次扣 1.5  分。
      6.申誡一次扣 0.5  分。
      實習期間所發布之獎懲令,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
(二)請假紀錄:依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8  點之標準加
      減分。
(三)考核紀錄:依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之附表「平日考核
      加減分表」之標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加減分紀錄:輔導組長於階段結束前召開考核會議,審查
      學員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並得加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5
      分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訓練機關首長或授權主管長官:負責成績之審查及評定。
(二)輔導組長: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三)輔導員: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四)訓練單位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必要指導外,並
      隨時通知該管輔導員處理。



六、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由輔導員於階段結束前登載完成,並逐級
    陳核。



七、第 4  點第 4  款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 15 日前召開,評定操行成
    績。考核會議後 3  日內將操行成績名次表逕行公布,會議紀錄陳報
    訓練機關首長或授權主管長官核備。



八、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訓練機關申訴評議會審議。審
      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練機關
      首長評定。訓練機關首長如對申訴評議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
      回申訴評議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交付訓練機關申訴評議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
      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訓練機關首長如
      對申訴評議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申訴評議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
      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申訴評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測考中心)調閱相關文件
      與訪談相關人員,測考中心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學員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教育訓練結束時
      ,得暫以 60 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
      務訓練。



九、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隨時由訓練機關簽准召
    開申訴評議會審議。



十、輔導事項:
(一)受申誡以上記大過以下之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輔導員予以告誡
      、輔導,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家長蒞訓練機關懇談,共同輔
      導學員改過遷善。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由輔導組長予以告誡、輔導,個別談話,並得
      敦請其家長蒞訓練機關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三)操行成績未滿 70 分者,由輔導組長協同輔導員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
(四)上開告誡、輔導、個別談話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



十一、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測考中心報請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函報海洋委員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
      )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錄取者,準用本規定。



十三、本規定由海洋委員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