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體技成績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體技訓練科
目如下:
(一)第 1 階段:綜合逮捕術、水上救生員考照訓練、3,000 公尺跑步
測驗等 3 科目。
(二)第 2 階段:90 手槍機械訓練與射擊、步槍及機槍機械訓練與射
擊等 2 科目。
各階段體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
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測考中心)函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
會)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彈性調整
。
三、每階段各體技科目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0 點規定
,由測考中心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函報海委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四、每階段各體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考核學員學習態度、隨堂測驗、出席情形及
其他上課綜合表現,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內容
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成績:於每階段學科期末考試結束前 2 週,由訓練機關
依各體技科目舉行期末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40% 。
每階段各體技科目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
,按前項規定併計。
五、每階段各體技科目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準如
下:
(一)綜合逮捕術:
1.綜合逮捕術(擒拿、警棍)、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
(1)期中考試內容:擒拿基本 6 式及被制解脫法(反擒法)、警
棍 10 式及警棍拘捕法。
(2)期末考試內容:綜合逮捕術基本型、接手法及帶離法、逮捕法
應用(含攻防逮捕法、上銬、搜身)。
2.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
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
學習態度積極者 81 至 100 分。
(二)水上救生員考照:
以取得救生員證照為及格標準,未取得者為不及格。
(三)3,000 公尺徒手跑步:
1.於第 1 階段實施: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男性 15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女性 17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男性 14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女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2.成績評定標準:以第 1 階段體能訓練期中、期末考試及格標準
為基準,跑走時間每減少 5 秒,考試成績加 1 分,未滿 5
秒,按比例核算,最高分 100 分;跑走時間每增加 5 秒,考
試成績減 1 分,未滿 5 秒,按比例核算,最低分 0 分。
(四)射擊:
1.手槍: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槍枝分解、結合):5 分鐘內完成槍枝分
解、結合者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
a.近迫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 30 秒
近迫射擊(含拔槍、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b.環形靶射擊:使用環形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 30 秒(含拔
槍、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環形靶射擊,距離 15 公
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3)成績計算:按近迫射擊 50% 、環形靶射擊 50% 比例併計。
2.步槍: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槍枝分解、結合:5 分鐘內完成槍枝分解、結合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
臥姿射擊:使用迷彩人形靶,實施臥姿有依托雙手限時 60 秒
,距離 17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靶面中 6 發為及格
。
3.成績評定標準:
(1)手槍、步槍槍枝分解、結合: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按槍
枝操作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
,動作正確且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
習態度積極、精神佳者 81 至 100 分;未達期中考試及格標
準者,動作錯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生疏且有重大
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
(2)手槍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a.每張靶紙限射 10 顆,以彈著點之分數計算,彈著點超過
10 顆時,其超過數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b.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惟裂痕之延伸者則不以高
分計算。
c.超過規定射擊時間射擊者,其超過時間內射擊之彈數,由靶
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3)步槍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每命中 1 發為 10 分;無命中發數者零分計算。
六、補考及改期測驗相關事項:
(一)期中或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經原授課老師同意,得補考 1 次
,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經訓練單位簽
報訓練機關首長或授權主管長官核定,不在此限,補考成績按各該
考試及格標準核算,最高分以 60 分計。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進行中,因傷、病無法完成考試者,得於考試結束
後 1 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經原授課老師同
意,得改期測驗 1 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測
驗公平,經訓練單位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或授權主管長官核定,不在
此限。前款因考試成績不及格補考者,不適用。
(三)學員因傷、病,於期中、期末考試或於安排之改期測驗日期前未痊
癒,經公立醫院診斷,仍不宜受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學員
向授課老師提出書面申請,經訓練單位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或授權主
管長官核定,得以書面報告取代原期中或期末考試,每階段以 1
次為限,書面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
1.期中考試:期中考試前,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2.期末考試:期末考試前,期中考試及格且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末
考試及格標準。
(四)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原授課老師同意,期中考試得延後至
下一堂課考試,期末考試得延後至每階段結束前考試。但依訓練計
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業
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錄取者,準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由海委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