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
基礎訓練,第 2 階段(實習訓練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接受消防人
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
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 1 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成績考核依「107 年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
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訓練中心應於第 1 階段結束後 1 個月內
,將第 1 階段學員成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第 2、3 階段成績考核
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五、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5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6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測驗題 6 題。
(3)授課 9 小時以上 11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測驗題 9 題。
(4)授課 12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測驗題 12 題。
(5)授課 15 小時以上 17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
及測驗題 15 題。
(6)授課 18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 題及測驗題 18
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
以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體技
依據「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警大擬定,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實習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學員應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
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驗單
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體技、軍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成績按第 5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占教育訓練總成績百分比:
1.第 1 階段:占 60% 。
2.第 3 階段:占 40% 。
3.第 2 階段以實習課程為主,該階段成績不列入總成績結算。
八、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實習任一項目或總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大
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
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十、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並應於
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
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
成績以 0 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
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二、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保存 5 年。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
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業
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準用本規定。
十五、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