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之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30% 。
(二)體技成績(不含消防體適能測驗)占總成績 5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評分分成 2 階段(第 1 階段:108
年 1 月至 7 月、第 2 階段:108 年 8 月至 109 年 1 月
),每階段評核 1 次。
四、學科、體技(測驗科目詳如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成績
考查方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
,占該科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視授課進度舉行,占該科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訓練結束前舉行,占該科成
績 40% 。
(四)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 1 次(違反本規定第 11 點及
第 12 點除外),惟補考後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 60 分仍以 60
分計。
(五)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時間分訂如下:
1.消防體適能測驗(3,000 公尺跑走及引體向上):各階段成績不
及格均可補考 1 次,並依學生隊部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
布時間受測者,該階段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2.其餘各測驗科目:依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
)教務學務科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項測
驗科目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五、操行成績考核依「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消
防體適能訓練成績考核及體技成績考核依「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
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六、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分 2 階段進行測驗,任 1 階段之測驗成績
經補考後,仍未達該階段驗收標準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學科科目經補考後,累積達 2 科以上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
署函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八、體技科目經補考後,任 1 科目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
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後不得更改,但
屬任課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處理。
十、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一、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依「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
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
規定」請假,經報請核准後以請假單一聯送訓練中心辦理改期測驗
事宜。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三、任 1 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
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
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準用本規
定。
十五、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