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摔角、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
海委會)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
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總時數,為階段警技成績。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六、各階段警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 1 階段:
1.摔角
(1)強化體能訓練(含基本椿功、應用手法演練)。
(2)護身倒法(基礎倒法 5 式)。
(3)跤拳第一套路(含步法、手法、身法及基礎摔法演空)。
(4)基礎摔法(下把、上把)。
(5)測驗項目:基礎倒法 5 式;跤拳第一套路演練;應用手法
10 式演空。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 6 式及警棍基本 10 式。
(2)實戰訓練攻防 10 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二)第 2 階段
1.摔角
(1)複習:基礎倒法 5 式混合,跤拳第一套路,應用手法 10 式
,定步椿功。
(2)摔法(下把、上把、拉、崩、靠)。
(3)應用摔角:應用手法攻防對練,摔拿技巧演練,地面制敵法。
(4)測驗項目:跤拳第一套路(慢跤拳);應用手法攻防對練;摔
拿技術。
2.射擊
(1)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於 60 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擊
)。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30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及相關應用技術。
七、辦理各項警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原測驗時間後 2 週內辦理,改期測驗
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八、本規定由海委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