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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4 2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8000122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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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20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採計項目為綜合逮捕術及射擊,以 100  分為滿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縮短專業訓練人員僅採計
    射擊成績。



三、體技及執勤實務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60%)。
(二)射擊(40%)。



四、各測驗項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學習精神:占 30% 。
(二)期末測驗:占 70% 。



五、體技及執勤實務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結訓及格標準如下:
    期末測驗(70%):綜合逮捕術及射擊未達 60 分者,擇日辦理補考
    ,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績超過 60 分以上者,仍以 60 分計算
    。
    1.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
    2.射擊: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
      子彈數 10 發,限時 10 分鐘。



六、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