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飛航管制科
1.機場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服務精神及各項公務、行政法規
之基本知能。
B.專業課程:充實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之專業知
能。
C.模擬實習:操作並瞭解基本管制技巧,增進機場管制之專業
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
容包含機場管制臺各席位之資料處理、許可頒發、地面管制及
機場管制實務訓練。
2.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服務精及各項公務、行政法規之
基本知能。
B.專業課程:充實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之專業知
能。
C.模擬實習:操作並瞭解基本管制技巧,增進飛航管制條之註
記、航管許可之頒發、離/到場航空器之隔離、離場與過境
航空器同高度放行時間之計算、空層之指定與確認、前後/
左右/垂直隔離之運用等專業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
容包含飛航管制資料之呈現與更新、非雷達隔離運用及區域非
雷達管制實務訓練。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服務精神及各項公務、行政法規之
基本知能。
(2)專業課程:充實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諮詢作業規定之專業知能
。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情報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容
包含國際飛航公告室及飛航諮詢臺實務訓練。
(三)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服務精神及各項公務、行政法規之
基本知能。
(2)專業課程:充實民航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之專業知能
。
2.實務訓練:學習航務管理專業技能之實務訓練。
(四)飛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服務精神及各項公務、行政法規之
基本知能。
(2)專業課程:充實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檢查作業規定之專業知能
。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檢查專業技能之實務訓練。
(五)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服務精神及各項公務、行政法規之
基本知能。
(2)專業課程:充實民航專業知識及適航檢查作業規定之專業知能
。
2.實務訓練:學習適航檢查專業技能之實務訓練。
三、訓練對象
(一)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預定錄取人數:飛航管制科 18 名、飛航諮詢科 2 名、航務
管理科 2 名、飛航檢查 2 名及適航檢查 1 名)。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飛航管制科:11 個月。
(二)飛航諮詢科:6 個月。
(三)航務管理科:5 個月。
(四)飛航檢查科:4 個月。
(五)適航檢查科:4 個月。
(六)符合本計畫第 11 點資格之人員,得予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
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飛航管制科
1.機場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依據飛航管制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實施(如附件 1)。
B.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之上班日,上課時間為 08:30~17:30 。
(2)實務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總臺
)辦理。
2.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依據飛航管制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實施(如附件 2)。
B.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之上班日,上課時間為 08:30~17:30 。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
(1)依據飛航諮詢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實施(如附件 3)。
(2)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之上班日,上課時間為 08:30~17:30 。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三)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1)依據航務管理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實施(如附件 4)。
(2)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之上班日,上課時間為 08:30~17:30 。
2.實務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臺北
國際航空站)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高
雄國際航空站)實施實務訓練。
(四)飛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
(1)依據飛航檢查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實施(如附件 5)。
(2)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之上班日,上課時間為 08:30~17:30 。
2.實務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實施實務訓
練。
(五)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
(1)依據適航檢查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實施(如附件 6)。
(2)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之上班日,上課時間為 08:30~17:30 。
2.實務訓練:由民航局實施實務訓練。
六、實施方式
(一)專業訓練
1.專業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
)統籌辦理。航訓所供應受訓人員午餐,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
外地區之受訓人員得申請總臺宿舍,住宿者由航訓所供應三餐(
假日不供餐)。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事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專
業講習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如
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
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民航局及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2)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
、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二)實務訓練
1.飛航管制科及飛航諮詢科受訓人員至總臺、航務管理科受訓人員
至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接受實務訓練、飛航檢查科
及適航檢查科受訓人員至民航局接受實務訓練。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
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
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副知航訓所。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
紀錄表(如附件 7),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三)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四)訓練期間,受訓人員除因業務需要由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
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七、訓練機關
(一)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三)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
(四)飛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民航局辦理。
(五)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民航局辦理。
八、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依類科分別至民航局(航務管理
科、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及總臺(飛航管制科及飛航諮詢科
)報到,再至航訓所接受專業訓練。
(二)民航局及總臺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之「政府服務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項
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
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
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
」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
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如
附件 8),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
,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
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9),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
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民航局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
為正額錄取人員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
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9)掛號
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
定,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
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
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正額錄取人員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
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
留原因消滅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
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
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2.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
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
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10 ),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由保訓會通知民航局調訓。補訓或重新訓練時
,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
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者、現職飛航諮詢人員
應本考試飛航諮詢科錄取者、現職航務管理人員應本考試航務管
理科錄取者、曾擔任民航局航務類檢查人員應本考試飛航檢查科
錄取者及曾擔任民航局機務及空用電子類檢查人員應本考試適航
檢查科錄取者,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得向實
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11),並由實務訓練機關函送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
務訓練為 2 個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前項資格並經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程
者,得於原工作單位學習該科別之專業技能。
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
具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
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經訓練
機關報請民航局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
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 19 點第 1 款第 13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五)重新訓練人員由保訓會通知民航局調訓。重新訓練時,除訓練計
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
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三、訓練經費
訓練所需經費由民航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相關訓練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1.採未占缺訓練,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錄取人員由民航局發
給津貼;航務管理科錄取人員由民航局依考試成績暫予分配提
缺機關發給津貼;飛航管制科及飛航諮詢科錄取人員則由總臺
發給津貼。各錄取人員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
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
撫慰金。有關三等考試錄取人員發給津貼如下:
(1)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
教人員保險。
(2)103 年至 105 年本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
940 號函規定辦理。
3.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1)津貼:
原敘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
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目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
員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
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
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4.另參加一般保險之考試錄取未占缺訓練人員符合請領社會保險
生育給付條件者,其請領生育給付及與生育補助間差額之原則
,依保訓會 105 年 1 月 22 日公訓字第 1052160062 號函
規定辦理。
(二)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採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
慰金;訓練期間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有關三等考試錄取人員發給津貼如下:
(1)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2.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
辦理:
(1)津貼:
原敘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派員負責輔導受訓人員生活及諮
詢等事宜。
2.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依訓練辦法及實務訓練
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三)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相關管
理規章。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
時數 10% 。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
超過課程時數 10% 。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成績計算方式: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及實
務訓練成績(占 55% );二者之計算方式均以 100 分為滿分
,70 分為及格,又依上開二項成績所占比例,加總計算訓練總
成績。
1.飛航管制科(成績計算方式彙總如附件 12 )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15%、模擬實習術科考核占 15% 。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分階段執行術
科考核占 40% 。
2.飛航諮詢科(成績計算方式彙總如附件 13 )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
占 30% 。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考核
占 40% 。
3.航務管理科(成績計算方式彙總如附件 14 )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分階段執行之平時考核占 15% 、
術科考核占 40% 。
4.飛航檢查科(成績計算方式彙總如附件 15 )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考核占
40%。
5.適航檢查科(成績計算方式彙總如附件 16 )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考核占
40%。
(二)考核項目及成績標準
1.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學科考核及模擬實習術科考核,各
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
A.平時考核
平時成績考核依「飛航管制訓練手冊」規定辦理(平時成
績考核表如附件 17 ),評分標準如下:
A1.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
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A2.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A3.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4.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5.考試違規情節未達嚴重者,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
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B.學科考核
B1.各學科授課教官得視學科性質以課後作業、課堂口試或
筆試測驗等方式考核學習成果,並可視需求分階段實施
,將最終考核成績送航訓所彙整處理。
B2.專業課程除人為表現外,每一學科均須施予測驗,以考
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科測驗,其中飛航管
制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上。
B3.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
未達標準,得於 1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其
成績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
,以原成績列計。
B4.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
績之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學科考核總成績之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以上,未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C.模擬實習術科考核:成績需達 70 分以上,如未達標準,
得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1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
及格者,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
者,應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
模擬實習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8 )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
滿分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
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實施 1 至 3 次階段性術科考核及期末術科考核。考
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飛航管制
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9 )成績需全
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考核;如未能於考核前到
達 B 級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B2.階段性及期末術科考核成績均需每一位考核人員評定之
成績皆達 70 分以上。如未達標準,得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以 70 分
計(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
件 20 )。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依廢
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
滿分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
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平時成績考核依「飛航情報人員訓練手冊」規定辦理(平
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1 ),評分標準如下:
A1.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
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A2.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A3.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4.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5.考試違規情節未達嚴重者,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
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
末學科測驗,其中飛航諮詢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上。
B2.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
未達標準,得於考核結束後 1 週內補考 1 次,得由
授課教官提供補考題目 1 次。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
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分數列計成績;補考及格者,其
成績以 70 分計。
B3.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未
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
滿分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
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新進飛航諮詢人員於飛航情報中心所屬之飛航公告室及
飛航諮詢臺等飛航情報單位之實務訓練期滿前,應按訓
練進度施予期末術科考核。
B2.完成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且其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成績需達 B 級者,方可進行術科考核(飛航諮詢科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2 );如未能於考核前到
達 B 級者,由總臺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函知
航訓所。
B3.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 70 分者,
可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
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仍
無法達到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諮詢
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3 )。
3.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
滿分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
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平時成績考核依「航務管理訓練手冊」規定辦理(平時成
績考核表如附件 24 ),評分標準如下:
A1.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
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A2.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A3.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4.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5.考試違規情節未達嚴重者,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
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時數達 6 小時(含)以上之科目應實施學科
測驗。航務人員專業資格訓練於專業課程授課結束後,
由航訓所統一施予期末測驗。
B2.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
標準,得於考核結束後 1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
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成績列計。
B3.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學科總成績之 60% ,期末
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以
上,未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
滿分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
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實施分階段平時考核,含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
雄國際航空站平時考核,考核方式同專業訓練階段平時考
核。
B.術科考核:
B1.實施分階段術科考核,含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
空站術科考核,各階段考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
練輔導紀錄表(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6)成績需達 B 級,始可實施術科考核;如未能於考
核前到達 B 級者,由臺北國際航空站或高雄國際航空
站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副知航訓所。
B2.各階段術科考核成績均需達 70 分以上。如未通過考核
,得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
補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術科成
績考核表如附件 25 )。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4.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
滿分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
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平時成績考核依下列評分標準辦理(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
件 27 及 28 ):
A1.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
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A2.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A3.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4.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A5.考試違規情節未達嚴重者,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
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
末學科測驗,其中飛航檢查科飛航檢查類課程內容占
80%以上、適航檢查科適航檢查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
上。
B2.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
未達標準,得於考核結束後 1 週內補考 1 次,得由
授課教官提供補考題目 1 次。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
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分數列計成績;補考及格者,其
成績以 70 分計。
B3.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未
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
滿分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
未達標準則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完成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且其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成績需達 B 級者,方可進行術科考核(飛航檢查科
及適航檢查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9 及 30 )
;如未能於考核前到達 B 級者,由民航局依廢止受訓
資格規定辦理,並函知航訓所。
B2.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 70 分者,
可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
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仍
無法達到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檢查
科及適航檢查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
件 31 及 32 )。
(三)受訓人員未能如期參與各項測驗或考核(以下簡稱缺考),該項
成績以 0 分列計,並得依各階段規定補考 1 次;惟缺考如有
不可抗力因素者,得檢具相關證明申請改期測驗 1 次,改期測
驗不影響成績列計方式與不及格補考權益,但未參與改期測驗者
成績以 0 分列計。改期測驗及補考皆應於各該訓練階段內完成
。
(四)成績之名次,依訓練總成績排列,訓練總成績最高者,於結訓典
禮(或座談會)時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五)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專業訓練機關函報民航局轉
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函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並應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44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
(六)其他事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
第 2 項規定,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應於訓練期滿前通過民航局
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按:達運用級(Level 4 )),未經
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同規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按:乙類體位),不合格者,依廢止受
訓資格規定辦理。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函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
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飛航管制科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專業訓練學科考核總成績不
及格,或模擬實習術科考核不及格。飛航諮詢科、航務管理科
、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或專業訓練
學科考核總成績不及格。
3.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骨
髓捐贈/器官捐贈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
缺課時數超過各該訓練課程時數 10% 。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專業訓練學科考核及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
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7.飛航管制科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未全數到達 B 級、實務
訓練階段性或期末之術科考核不及格;飛航諮詢科、飛航檢查
科及適航檢查科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未全數到達 B 級、實
務訓練術科考核不及格;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實
務訓練階段性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成績未全數到達 B 級、實務訓練階段性術科考核不及格。
8.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未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
則」於訓練期滿前通過民航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
9.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未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
則」於實務訓練期滿前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10.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1.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 1 大過。
12.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
迫,有具體事證。
13.其他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
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
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
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訓練辦法第 35 條
之 1 第 1 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
訓資格。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請領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
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訓
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33 ),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
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05
0038233 號函已提列本年度考試之職缺,於未分配考試錄取人
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三)本年度考試第一試、第二試無人錄取之職缺,由用人機關函報
民航局層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同意逕列入次一年度考試
任用計畫者,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5 日
總處培字第 1050032572 號函,於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四)除符合第 14 點第 2 款第 2 目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
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
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除符合第 14 點第 2 款第 2 目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
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六)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以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項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