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生活作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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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內容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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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起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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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早點名 │一、週二參加學生總隊活動。 │
│ │ │二、週三、週四、週五早點名後實施晨間│
│ │ │ 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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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 │早餐時間│ │
│0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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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開始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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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午餐時間│ │
│1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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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下課 │12:00 至 14:00 可於宿舍區內走廊及│
│ │ │集合場晾曬衣物、被席及鞋子(不含內衣│
│ │ │、內褲及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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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午休時間│未午休者,於午休時間亦應放輕動作,保│
│13:40 │ │持安靜,以免妨礙他人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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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開始上課│ │
│(1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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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晚餐時間│ │
│1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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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 │下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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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晚自習、│ │
│ │文康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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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晚點名 │每週一、四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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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就寢 │學員非因公或經報備,22:00 後不得離│
│ │ │開寢室區域至其他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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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治幹部遴選與責任學員報到受訓 1 週內,選出 1 名學員長,負
責統整各班期事務、處理各意見反應及輪值勤務等工作。
四、服裝規定
(一)受訓期間應著指定服裝上課,並佩掛識別證。
(二)服裝應隨時保持整潔,佩件應齊全。
(三)儀容應每日整肅、頭髮應梳理整齊、男性學員不可蓄鬍。
五、言行要求
(一)應注意禮節,並注意國民生活須知規範。
(二)於校外不得有影響校譽之言行。
(三)校區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等不當行為。
(四)校區建築物內禁止吸菸,吸菸應於戶外指定處所,不得於校區內邊
走邊吸菸。
(五)住宿區外禁穿內衣、拖鞋行走,離開住宿區應著整齊服裝。
六、寢室規定
(一)每晨聞起床鐘聲後,應即起床整理床舖及寢室。
(二)日間離開寢室時,應關閉寢室、走廊等處電燈。
(三)住宿區應隨時保持安寧。
(四)內務應每日整理,床舖、書桌應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任意黏貼張掛
物品。
(五)學員每日輪流打掃寢室,並依環保規定確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用之
垃圾桶。
(六)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男、女學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八)寢室不得留宿學員以外之人。
(九)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曬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十)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器具等高耗能電器用品,並不得
烹煮膳食。
(十一)各寢室應推舉室長 1 人,處理寢室事務。
(十二)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各寢室室長向隊職人員反映報修
。
七、文康室使用規定
(一)文康室以靜態文藝性活動為主,但假日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電視機音量不宜過大,最後離開者應隨手關閉電源。
(三)桌椅、書報、文康器材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八、教室規定
(一)學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或研習,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上課及研習時間,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三)聞上課鐘響,應儘速就座,如於鐘響 20 分鐘後,授課教師(官)
尚未抵達教室,班代表應即向教務處課務組報告,並聽從指示辦理
。
(四)學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不得拋棄紙屑、損壞器具,離開教室時
亦應將課桌椅排列整齊。
(五)教室內嚴禁菸酒、進用食物、開啟手機、呼叫器、玩電腦遊戲及其
他影響教學之行為。
(六)每日應輪派學員 1 人為教室值日生,擔任下列工作:
1.上課時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教師(官)敬禮問好;下課
時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教師(官)致謝。
2.準備教師(官)茶水、授課完畢請教師(官)於教學日誌簽名。
3.維持教室秩序、整潔及上課完畢後負責整理教室、關閉燈光及門
窗等事宜。
(七)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學員長向隊職人員報修。
九、餐廳規定
(一)學員應依規定用膳時間自行至餐廳用餐,餐畢將桌面收拾清潔、桌
椅及碗筷放至規定位置後始得離席。
(二)學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者,得向學員長或隊職人員提出。
(三)餐廳內應保持肅靜,不得高聲談笑、隨地傾吐食物或其他不潔行為
。
十、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13 時 40 分;晚間 18 時至 19 時
30 分。
(二)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於學校會客室會客。
(三)來賓親友會見學員,應至警衛室出示身分證明,並填寫登記簿。
(四)除有特殊情形,會客時間若有課程安排,不得接受會客。
十一、學員之生活管理考核,依據「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