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建築工程類科、公職建築師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建
築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建築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
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建築工程類科正額錄取人員,計 165 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131 人,普通考試 40 人,扣除雙榜 6 人,合計 165 人);公職
建築師類科正額錄取人員,計 6 人,各類科錄取人數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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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高考 │普考 │小計 │合計 │
│ ├──┬──┼──┬──┼──┬──┼──┬──┤
│ │正額│增額│正額│增額│正額│增額│雙榜│訓練│
│ │ │ │ │ │ │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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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131 │- │40 │14 │171 │14 │-6 │165 │
│類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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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建築│6 │- │- │- │6 │- │- │6 │
│師類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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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137 │- │40 │14 │177 │14 │-6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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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實際訓練人數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予以調整。增額錄取人員
因考量報到時程,暫不列入本次訓練人數統計。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營
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
肆、研習地點
配合錄取人數,採 2 梯次辦理。第一梯次研習地點:交通部公路總
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23546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 3 段 79 號
,電話:02-82211131 ,傳真:02-22250151 )。第二梯次研習地點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地址:南投縣南投
市光明一路 300 號,電話:049-2339171~4,傳真:049-2339692
)。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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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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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國土及區域計畫法規與實務 │3 │11 │
│與實務 ├─────────────────┼──┤ │
│ │都市計畫法規與實務 │3 │ │
│ ├─────────────────┼──┤ │
│ │城鄉風貌政策與實務 │3 │ │
│ ├─────────────────┼──┤ │
│ │都市設計審議實務 │2 │ │
├────┼─────────────────┼──┼──┤
│建築管理│建築法規與實務 │3 │7 │
│實務 ├─────────────────┼──┤ │
│ │建築物耐震安全改進策略 │2 │ │
│ ├─────────────────┼──┤ │
│ │建築技術規則-新增修條文解說 │2 │ │
├────┼─────────────────┼──┼──┤
│住宅實務│住宅政策與實務 │2 │5 │
│ ├─────────────────┼──┤ │
│ │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 │3 │ │
├────┼─────────────────┼──┼──┤
│政府採購│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務概要 │2 │8 │
│管理 ├─────────────────┼──┤ │
│ │工程可行性及規劃設計實務 │2 │ │
│ ├─────────────────┼──┤ │
│ │工程施工履約管理實務 │4 │ │
├────┼─────────────────┼──┼──┤
│自習 │課程重點複習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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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 │訓練測驗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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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結訓(不採計課程時數) │5-10│- │
│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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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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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定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訓練日期:本研習預定於 108 年 12 月 2 日至同年 12 月 6 日
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第 1 梯次訓練,訓期 5 日
;另於 108 年 12 月 9 日至同年 12 月 13 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
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辦理第 2 梯次訓練,訓期 5 日。
二、調訓通知:本訓練由保訓會發函用人機關調訓,並將訓練人員名單提
供營建署轉知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訓練
事宜。
三、提供膳宿: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對於遠道者提供住宿。
四、測驗成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課程結束時安排測驗,
測驗結果由營建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用人機關支付,並由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
訓練所)向用人機關收取。
二、本訓練作業事項由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
預估所需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854,780 元,包含講師等人事費用
、課程所需業務費、講師交通旅費等。
三、研習人員依需求辦理住宿,需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6,000 元
;不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4,500 元。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營建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