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20 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項專業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25%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5% 。
四、受訓人員成績考核方式:
(一)學科成績考核:
1.二等:
(1)期中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行政程序法
與案例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刑事訴訟法與案
例解析(指揮、偵查、逮捕、搜索、扣押、移送)、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情報蒐集與分析(含案例解析與實作)
、移民政策規劃與分析(含各國移民政策)。
(2)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公共政策分
析(案例解析與實作)、訴願法(含案例解析與實作)、外國
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停留法令及作業實務、
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居留、定居法令及
作業實務、就業服務法與案例研析、人口販運防制法令及實務
(含案件通報作業程序)。
2.三等:
(1)期中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行政程序法
與案例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刑事訴訟法與案
例解析(指揮、偵查、逮捕、搜索、扣押、移送)、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情報蒐集與分析(含案例解析與實作)
、移民輔導服務與實務。
(2)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收容管理、
遣送法令及實務(含受收容人入出所借提及遣送出境標準作業
流程、收容所緊急狀況情境模擬等)、訴願法(含案例解析與
實作)、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停留法令
及作業實務、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居留
、定居法令及作業實務、就業服務法與案例研析、人口販運防
制法令及實務(含案件通報作業程序)。
3.四等:
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100%,測驗課程如下:入出國及移民
法及其施行細則、訴願法(含案例解析與實作)、外國人、無戶
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停留法令及作業實務、外國人、無
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居留、定居法令及作業實務、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與案例解析(指揮、偵
查、逮捕、搜索、扣押、移送)。
4.縮短專業訓練:
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100%,測驗課程如下:情報蒐集與分
析(含案例解析與實作)。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依「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成績考核依「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專業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列入測驗課程已教授之時數,所得
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學科列入測驗課程已教
授之總時數,為學科總成績。
(二)學科、體技及體能訓練及操行成績按本規定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專業訓練總成績。
六、各科試卷及成績單,經任課老師(教官)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教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交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相關單位處理。
七、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移民署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
八、曠考者,該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九、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