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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3 2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8001318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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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摔角、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海洋委員會函送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科目之成績
    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
    該階段教授警技總時數,為階段警技成績。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六、各階段警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 1  階段
      1.摔角
     (1)強化體能訓練(含基本椿功、應用手法演練)。
     (2)護身倒法(基礎倒法 5  式)。
     (3)跤拳第一套路(含步法、手法、身法及基礎摔法演空)。
     (4)基礎摔法(下把、上把)。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 6  式及警棍基本 10 式。
     (2)實戰訓練攻防 10 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二)第 2  階段
      1.摔角
     (1)基礎倒法 5  式混合,跤拳第一套路,應用手法 10 式,定步
          椿功。
     (2)摔法(下把、上把、拉、崩、靠)。
     (3)應用摔角:應用手法攻防對練,摔拿技巧演練,地面制敵法。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射擊
     (1)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於 60 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擊
          )。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及相關應用技術。



七、辦理各項警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時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
    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
    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八、本規定由海洋委員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