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1.柔道成績考核占 65 %。
2.射擊成績考核占 35 %。
(二)第四階段
1.柔道成績考核占 50 %。
2.射擊成績考核占 25 %。
3.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占 25 %。
(三)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六、各階段各科目實施內容及測驗項目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柔道
(1)柔道沿革、熱身運動、體能訓練及護身倒法。
(2)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階段成績未滿 70 分者,實施 8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 6
0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2.射擊
(1)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數 5 發,
限時 5 分鐘。
(2)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5 發,限時
2 分鐘。
(3)測驗項目:基礎慢射射擊(國際環形靶及持槍靶、雙手立姿)
。
(4)階段成績未滿 70 分者,實施 8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 6
0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二)第二階段
1.柔道
(1)複習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
(2)連攻法、約定摔法、捨身摔法及自由對摔。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並實施柔道基礎
摔法及應用倒法檢測。
(4)階段成績未滿 70 分者,實施 8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 6
0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2.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4)階段成績未滿 70 分者,實施 8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 6
0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三)第三階段
1.柔道
(1)複習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及自由對摔。
(2)反擊技術及柔道比賽規則講解。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階段成績未滿 70 分者,實施 8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 6
0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2.射擊
(1)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60 秒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擊)
。
(3)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
(4)階段成績未滿 70 分者,實施 8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 6
0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四)第四階段
1.柔道
(1)立姿與地面制敵法之綜合練習。
(2)應用技術、實戰訓練。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射擊
(1)第 1 至 12 小時
a.實戰應用射擊:標靶前後運動射擊訓練、射手左右運動射擊
訓練、射擊後換彈匣續射擊訓練、射擊後填彈續射擊訓練、
持盾射擊訓練、單、雙手(左右手)互換射擊(立姿、跪姿
、蹲姿)、快速拔槍各型反應射擊、近距離反應射擊(0-5
公尺)及夜間射擊(有輔助光源、無輔助光源)。
b.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第 13 至 24 小時
a.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警用情境電腦模擬射擊訓
練:包含用槍狀況判斷訓練;執勤近距離危機反應訓練;接
近技術、觀察技術、進入技術;地形地物運用與射擊姿勢結
合技術;持槍檢查技術、持盾檢查技術;走道清理技術、樓
梯間清理技術、房屋清理技術;室內戰鬥;巡邏執勤安全技
術、路檢執勤、盤查、攔停、搜索、扣押安全技術;用槍案
例講解等課程。
b.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 6 式及警棍基本 10 式。
(2)實戰訓練攻防 10 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七、辦理各項警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八、各警技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
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
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