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 2 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3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單位)實習,實習成績單獨計算
,並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與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協調後擬定實習計畫,報請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函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核定實
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學員實習
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成績考核,由實習機關依本規定所附之「實習成績考核表」各
項目覈實考核,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
(二)實習成績經實習機關初核不及格者,由教務科召集、學員隊、相關
科等單位及實習機關召開專案會議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
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教測中心主任評定。教測中心主任如
對專案會議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專案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專案會議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
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三)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巡署函報海委會核轉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教測中心訓練。保
訓會得派員前往教測中心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教測中心
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五、每階段學科各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
及期末考試成績,考核方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
,占該科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
段舉行,占階段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
時段舉行,占階段成績 40% 。
(四)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 1 次(本規定第 12 點及第
14 點者除外),惟補考後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 60 分仍以 60
分計。另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時間依訓練機關公布補考時間施測;
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六)各階段測驗科目成績加總平均計算為該階段學科成績,階段學科成
績不及格者,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巡署函報海委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其
受訓資格。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體技成績考核依「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八、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成
績。
(二)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測中心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老師
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教測中心處理。
十、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一、學員因病住院、三親等內直系血親死亡或重大事故請假,不能參加
學科測驗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
十五、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
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六、本規定由海委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