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下稱本考試)
財稅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法令與實務,強
化並提升渠等稅務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財政部視
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財政部辦理。
肆、訓練地點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下稱財訓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
路 6 段 142 巷 3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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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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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捐稽徵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3 │28 │
│及實務 ├─────────────────┼──┤ │
│ │所得稅法規及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3 │ │
│ ├─────────────────┼──┤ │
│ │所得稅法規及實務(綜合所得稅) │3 │ │
│ ├─────────────────┼──┤ │
│ │營業稅法規及實務 │4 │ │
│ ├─────────────────┼──┤ │
│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及實務 │2 │ │
│ ├─────────────────┼──┤ │
│ │土地稅法規及實務(含地價稅及土地增│3 │ │
│ │值稅) │ │ │
│ ├─────────────────┼──┤ │
│ │房屋稅、契稅法規及實務 │2 │ │
│ ├─────────────────┼──┤ │
│ │地方稅法通則、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2 │ │
│ │規及實務 │ │ │
│ ├─────────────────┼──┤ │
│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 │ │
│ │動產及特種勞務部分)法規及實務 │ │ │
│ ├─────────────────┼──┤ │
│ │稅務人員服務要領 │2 │ │
│ ├─────────────────┼──┤ │
│ │提升英文軟實力 │2 │ │
├────┼─────────────────┼──┼──┤
│專題演講│掌握優勢健全財政 │3 │5 │
│(可隨講├─────────────────┼──┤ │
│座調整演│稽徵工作之使命與展望 │2 │ │
│講題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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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務活動│開、結訓及班務時間 │1 │3 │
│ ├─────────────────┼──┤ │
│ │學科測驗 │2 │ │
├────┴─────────────────┼──┴──┤
│合計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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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預定於 110 年 1 月 25 日至 110 年 3 月 12 日間,分
3 梯次辦理,每梯次 5 日。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午餐;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之受
訓人員得申請住宿,並提供早、晚餐。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財訓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練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財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得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
機關收取費用。
捌、獎勵建議
財政部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
酌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財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