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勞工行政類科及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勞
動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勞工行政類科、職業安全衛生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
。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
及人數,由勞動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
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勞動部辦
理。
肆、訓練地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以下簡稱南分署),地址:臺南市
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工業路 40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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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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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結訓 │開結訓(不採計課程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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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政法規│勞動三法要旨及實務介紹 │2 │27 │
│與實務 ├─────────────────┼──┤ │
│ │勞動基準法概說 │2 │ │
│ ├─────────────────┼──┤ │
│ │勞工退休金制度簡介 │2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歧視禁止法令解析│2 │ │
│ ├─────────────────┼──┤ │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介紹 │2 │ │
│ ├─────────────────┼──┤ │
│ │勞工福利法令及政策 │2 │ │
│ ├─────────────────┼──┤ │
│ │勞工保險法令及政策 │2 │ │
│ ├─────────────────┼──┤ │
│ │職業災害保險法令及政策 │2 │ │
│ ├─────────────────┼──┤ │
│ │就業保險法令及政策 │1 │ │
│ ├─────────────────┼──┤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簡介 │2 │ │
│ ├─────────────────┼──┤ │
│ │勞動檢查概論 │2 │ │
│ ├─────────────────┼──┤ │
│ │職業訓練 │2 │ │
│ ├─────────────────┼──┤ │
│ │就業服務(含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2 │ │
│ │進法) │ │ │
│ ├─────────────────┼──┤ │
│ │跨國勞動力政策與管理 │2 │ │
├────┼─────────────────┼──┼──┤
│專題演講│勞工行政人員之使命與展望 │1.5 │4.5 │
│ ├─────────────────┼──┤ │
│ │國際公約(含國際勞工公約)與勞動人│3 │ │
│ │權 │ │ │
├────┼─────────────────┼──┼──┤
│語言能力│職場專業英語 │2 │2 │
├────┼─────────────────┼──┼──┤
│課務活動│班務及環境介紹 │0.5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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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 │學科測驗及問卷調查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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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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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預定於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至同年 1 月 29 日
(星期五)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不住班方式辦理,提供膳食,有住宿需求之受訓人員由南
分署協助洽訂住宿地點。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南分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由南分署統一回
收後,免備文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南分署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收取費用
,住宿費用由受訓人員自行墊付,結訓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申報。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勞動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