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
(一)縮短專業訓練
1.綜合逮捕術(50%)。
2.射擊(50%)。
(二)二、三、四等
1.綜合逮捕術(28%)。
2.射擊(28%)。
3.3,000 公尺跑步(20%)。
4.4 乘 25 公尺折返跑(12%)。
5.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12%)。
三、各測驗項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
1.學習精神(含出席狀況及上課態度):占 30% 。
2.測驗: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占
70%。
(二)射擊:近迫射擊(持槍靶)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
時 30 秒,占 100%。
(三)3,000 公尺跑步:參照 3,000 公尺跑步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二
、三、四等如附表1)。
(四)4 乘 25 公尺折返跑:參照 4 乘 25 公尺折返跑測驗成績配分標
準表(二、三、四等如附表 2)。
(五)25 公尺游泳:參照 25 公尺游泳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二、三、
四等如附表 3)。
四、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擇日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績
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五、因傷、病致無法參加指定日期之體技及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
公立醫院相關證明文件另行安排測驗,並應於結訓前完成改期測驗,
改期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得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
績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六、各體技及體能測驗項目及成績考核方式,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
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奉內政部移民署署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
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
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七、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