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辦理,並由海委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執
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警技訓
練科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第 1 階段:手槍機械訓練與射擊(占 45%) 、步槍機械訓練與
射擊(占 35%) 及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占 20%) 等 3 科
目。
(二)第 2 階段:綜合逮捕術(占 50%)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占
50%)及游泳(採門檻制)等 3 科目。
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委會海
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轉陳海委會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彈性調整。
三、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各警技科目(不含游泳)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
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考核學員學習態度、隨堂測驗、出席情形及
其他上課綜合表現,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內容
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結束前,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
內容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40% 。
(四)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警技任一科目(不含游泳)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為警技不及格,
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每階段各警技科目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第 2 階段實施):以 75 分為基準,得依各評分項
目標準加減 2 分,其評分項目如下:
1.架擋位置是否正確、是否過高、是否過低。
2.攻擊手動作是否猛力。
3.攻擊動作是否擊中正確位置。
4.是否有做到上步閃身。
5.制腕手部動作是否有抓到手腕關節。
6.制肘動作是否到定位。
7.護首動作是否正確。
8.護首制腕動作退步閃身推背動作是否正確。
(二)游泳(第 2 階段實施):
本項測驗採門檻制,學員應取得教測中心委託辦理救生員訓練單位
之救生員證照為及格標準,未能達成門檻者為不及格。游泳不及格
者,為警技不及格,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三)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男性 15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女性 17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 14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女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四)射擊(第 1 階段實施):
1.手槍: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槍枝分解、結合):5 分鐘內完成槍枝分
解、結合者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
a.近迫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 30 秒
近迫射擊(含拔槍、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b.環形靶射擊:使用環形靶,實施立姿雙手不限時間(含拔槍
、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環形靶射擊,距離 15 公尺
,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c.射擊測驗期間發生無法擊發之情形,經教官評定為機械故障
者,得實施補射,每發以 3 秒計算;反之,則不得實施補
射。
(3)成績計算:按近迫射擊 50% 、環形靶射擊 50% 比例併計。
2.步槍: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槍枝分解、結合):5 分鐘內完成槍枝分
解、結合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臥姿射擊):使用迷彩人形靶,實施臥姿
有依托雙手不限時間,距離 17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靶面中 6 發為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
(1)槍枝分解(結合)、槍枝故障排除及空槍操作:
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按槍枝操作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
成績,動作正確且順暢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且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熟、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精神佳
者 81 至 100 分;未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動作錯誤且反
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生疏且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
;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
(2)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a.每張靶紙限射 10 顆,以彈著點之分數計算,彈著點超過
10 顆時,其超過數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b.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惟裂痕之延伸者則不以高
分計算。
c.五環靶每靶心採計 2 顆,彈著點超過 2 顆時,其超過數
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d.超過規定射擊時間射擊者,其超過時間內射擊之彈數,由靶
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3)步槍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每命中 1 發為 10 分;無命中發數者零分計算。
六、補考及改期測驗相關事項:
(一)期中或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經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者,
得補考 1 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
經簽奉教測中心主任核定,不在此限。補考成績按各該考試及格標
準核算,最高分以 60 分計。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進行中,因傷、病無法完成考試者,得於考試結束
後 1 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經教測中心秘書
以上人員核准者,得改期測驗 1 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
證明,影響測驗公平,經簽奉教測中心主任核定,不在此限。前款
因考試成績不及格補考者,不適用。
(三)學員因傷、病,於期中、期末考試或於安排之改期測驗日期前未痊
癒,經醫院診斷,仍不宜受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學員向授
課教官提出書面申請,經簽奉教測中心主任核定,得以書面報告取
代原期中或期末考試,每階段以 1 次為限,書面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
1.期中考試:期中考試前,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2.期末考試:期末考試前,期中考試及格且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末
考試及格標準。
(四)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原授課教官同意,期中考試得延後至
下一堂課考試,期末考試得延後至每階段結束前完成考試。但依訓
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
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準
用本規定。
八、各警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中、期末考試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
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
事,致無法依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教測中心主任
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
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本規定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