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8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 1。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二)基礎訓練: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除最近 3 年內曾參加實體
課程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或有特殊原因報經同意者外,應經由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
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身障特考人員
實體課程基礎訓練申請」項下,採報名方式參加基礎訓練,並應優
先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如有特殊原因致確因故無法參加實體課
程基礎訓練者,應函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轉陳保
訓會同意後,始得改參加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其課程內容及相
關作業事項,由保訓會另訂之。
三、訓練對象
(一)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
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為 4 個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
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實施方式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辦理。
(二)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
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
員於實習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
,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
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
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1)及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另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性騷擾事件、或其他(如亡故)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3
)。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派員參加由保訓會辦理之輔導員及人事
人員講習課程,並應透過職務或工作內容調整、提供輔助設備及指
派專人輔導等措施,使受訓人員能達到擬任職務之工作品質及責任
要求。另應審酌受訓人員個別障礙類別及等級,與婚、喪、懷孕、
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特殊事由,注意受訓人員身心等各方面需
求及生活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協助。
(五)為協助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能透過專業諮詢及補助以達成前款
目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職務再設計」網站(https://joba
cmd.wda.gov.tw/DJOB_WEB/)提供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輔
具)服務相關資訊,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上網查詢並善加利
用。又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相關資訊,請轉知
錄取人員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站
(https://dpws.sfaa.gov.tw/ )查詢參考應用。
(六)為協助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能運用相關輔導與諮商管道,保訓
會蒐集臚列輔導與諮商相關網路資源一覽表(如附表),請各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逕行上網查詢並善加利用,俾即時給予受訓人
員必要之輔導與諮商相關專業協助。
(七)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 6 條
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
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
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
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八)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九)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座談及派員實地瞭
解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十)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
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十一)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
請書(如附件 4)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
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
途離訓者,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該員為實務訓練成
績不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
保訓會。
(十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保訓會 108 年 12 月
16 日公訓字第 1082160521 號函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
理。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
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
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 13 點第 4 款
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現有擬任職務接受
實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
3.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預估出缺之擬任職
務接受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該職務出缺時
通知前往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報臨時用人
需求順序,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5.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
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
向該機關(構)學校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便民服務」(置於 https://www.csptc.gov.tw )項下
「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
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至保
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
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
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
畫表(同附件 1),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
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四)受訓人員報名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或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時,
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避免以業務繁忙為
由否准,以維錄取人員權益。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逾
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
作業期間,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銓敘
部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
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
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
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
附件 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
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
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
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3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4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並由保訓會通知人事總處或銓敘
部遇缺調訓。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
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
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
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 91 年 6 月 4 日選特字第 0910003178 號書函釋:「
……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5703 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
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
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 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
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
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
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
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
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7)轉送保訓會核
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
下:
1.同職系: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
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
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職
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
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一、停止訓練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
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
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應
予停止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
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
(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8 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
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本計畫另有規
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二、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三、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1.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依
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
津貼。
(二)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
人員保險。
2.103 年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
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
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
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
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
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
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
付相關事宜。
(五)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
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
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四、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受訓人員或特殊需求
之受訓人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申請提供膳宿。
3.文官學院於基礎訓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辦理受訓人員之輔導
及考核事宜。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
關(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五、請假規定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
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及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不予採計訓
練成績;另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者,得適用訓練辦法免除基礎訓練之規定。
(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
、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
定辦理。
(四)依保訓會 106 年 8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62160609 號函,受
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
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時,無須列入考核。
(五)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
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
生舞弊情事,經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為扣考處分。
3.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7.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8.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9.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
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0.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
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人
事總處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1 點第 4 款所
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
,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 ,函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
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務代
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
法第 30 條、第 31 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 個
月以上,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
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 條
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且經分發機關通盤考量
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 13 點第 4 款所定現職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 13 點第 4 款所定現職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考
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本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一、本計畫經保訓會訂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