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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6 06: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類科(錄取分發區:苗栗縣)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003028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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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0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土
    木工程及建築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土木工程及建築
    工程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專業
    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苗栗縣政
    府(人事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
    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苗栗縣政
    府(人事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於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指定之地點,地址:360 苗栗縣苗栗市府前
    路 1  號 3  樓 B301 會議室。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9  年本考試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
    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
    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但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受託辦理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苗栗縣政府(人
    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苗栗縣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