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
操行成績考核採階段制,考核項目分為品德、才能、生活表現,操行
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 20% :
(一)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二)才能:學習嫻熟消防戰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消防才
能。
(三)生活表現: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
習性。
三、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第 1 階段:110 年 1 月至 7 月、第 2 階段:110 年
8 月至 111 年 1 月)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減 4.5 分。
5.記過一次減 1.5 分。
6.申誡一次減 0.5 分。
(二)請假紀錄:
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8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
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之附表「平日考核加減分表
」之標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加減分紀錄:
由訓練中心隊長於階段結束前召集各級幹部召開考核會議,審查學
員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並得加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5 分
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訓練中心:負責成績之審查及評定。
(二)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負責考核工作之監督與成績之審查、評定及
召開考評會之幕僚作業事宜。
(三)隊長: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四)訓導:負責學員考核資料之綜合審查及重點考核。
(五)區隊長:負責該區隊學員考核工作及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六)訓練單位教職人員或隊職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
必要指導外,並隨時通知該管隊職人員處理。
六、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由區隊長於階段結束前登載完成,並逐級
陳核。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第 4 點第 4 款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 15 日前召開,評定操行成
績。考核會議後 3 日內,將會議紀錄陳報訓練中心核定。
八、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經所屬隊部考核會議初評為不及格者,由所屬隊部簽報訓
練中心召開考評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
成紀錄,再送訓練中心主任評定。訓練中心主任如對考評會之審議
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評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操行成績經所屬隊部考核會議初評為及格者,由所屬隊部送訓練中
心評定,訓練中心如對初評結果有意見時,應召開考評會審議,審
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練中心主任
評定。訓練中心主任如對考評會之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評
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考評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
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考評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訓練中
心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訓練中心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訓練中心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學員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教育訓練結束時,
得暫以 60 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
訓練。
九、學員重大獎懲(記功以上獎勵或記過以上懲處)案件或各隊所送考核
資料認有審議必要時,由學生隊部擬具提報表後,提請訓練中心召開
考評會審議。
十、輔導事項:
(一)學員受申誡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隊職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
會談。
(二)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由隊長偕同隊職
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學員表
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
止受訓資格。
(三)操行成績未滿 70 分者,由隊長偕同隊職人員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四)上開告誡、輔導、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十一、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十二、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
本規定。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