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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選總三字第1101701710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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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選部為因應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每年五月至十月舉辦之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但如氣溫持續偏低,
    試區主任得報請試務處處長(臺北考區)或試務辦事處主任(臺北以
    外考區)同意後不開放冷氣。



三、試場冷氣溫度統一設定為攝氏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



四、各考區試務辦事處總務組應督導考區內各試區(借用學校)總務人員
    於考試前二週洽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進行電力系統評估,考試前一週進
    行冷氣設備檢修維護,考試前一天並配合試區總務領組進行考前檢查
    ,確保用電及冷氣設備正常使用。



五、每天第一節考試預備鈴響前三十分鐘,由各試區總務人員開啟各試場
    冷氣設備及設定溫度,最後一節考試結束後,將各試場冷氣設備關閉
    。各節之間及中午休息時段不關閉冷氣。



六、監場人員應於每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於試場黑板書寫並宣布:「禁
    止應考人觸碰冷氣設備開關或自行調整溫度設定」。監場人員應密切
    注意考試預備、開始及結束之鈴聲。



七、考試期間如冷氣效果不佳,監場人員得開啟試場電扇。應考人如需自
    備耳塞或穿戴帽子、口罩時,應經監場人員查驗後方得使用。



八、考試進行中,冷氣設備發生故障、跳電等狀況,非屬可立即排除,監
    場人員應打開門窗開啟電扇,並由巡場主任陳報試區主任。試區總務
    人員得視情況先關閉非必要之電源,並於該節考試結束後立即進行檢
    修,必要時,請合格冷凍空調技術人員協助辦理。



九、各試區試場開放冷氣如發生其他特殊狀況,試區主任得調整冷氣開放
    措施,並視情況陳報試務辦事處主任、試務處處長、分區典試委員及
    典試委員長。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