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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6 0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00474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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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期 10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土
    木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
    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土木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土木、水利、水土保持及建築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
    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
    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
    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1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南市政
    府(工務局)辦理。



肆、訓練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B1 會議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
    段 6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9  年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並定於 110  年 6  月 9  日至同年月 11 日辦理。
二、採集中訓練密集研習方式辦理,全天班課程提供午餐,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出勤狀況,
    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免備文)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
    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