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期 10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土
木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
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土木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土木、水利、水土保持及建築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
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
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
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1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南市政
府(工務局)辦理。
肆、訓練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B1 會議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
段 6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9 年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並定於 110 年 6 月 9 日至同年月 11 日辦理。
二、採集中訓練密集研習方式辦理,全天班課程提供午餐,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出勤狀況,
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免備文)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