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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14: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01178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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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
    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客家
    委員會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另為擴大開班訓練成效,訓練對象得包括客家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現職
    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客家委員
    會辦理。



肆、訓練地點
    於客家委員會指定之地點,採自辦或委託所屬訓練機關(構)學校或
    其他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受訓人員住宿費用及交通費由受訓
    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或服務機關負擔。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客家委員會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四、於開訓時,安排受訓人員彼此認識交流;結訓時安排受訓人員意見交
    流,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客家委員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得向受訓人員之實
    務訓練機關收取費用。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客家委員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