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1,200 公尺跑走、急救術及機
動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階段測驗科
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 70% 。
(二)50 公尺游泳:占 15% 。
(三)1,200 公尺跑走:占 15% 。
五、各科目考核方式如下:
(一)第 1 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整齊、報數。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2.50 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
程中得停止 1 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成績配
分標準如附表 1。
3.1,200 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 2。
4.機動保安警力:僅實施課程,不另施測。
5.急救術:僅實施課程,不另施測。
(二)第 2 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2.50 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 1。
3.1,200 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 2。
六、辦理各項警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七、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核計該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
定分數。補考者,警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算。
八、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警訓成績配分百分比例改為儀態訓練占 70% ,1,200 公尺跑走占
30%。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九、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5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
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
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一、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