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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3 19: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建築工程及公職建築師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106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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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建築工程類科、公職建築師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建築
    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建築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
    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建築工程類科及公職建築師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
    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
    人數,由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
    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營建署辦
    理。



肆、訓練地點
    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
    山路 3  段 79 號,電話:02-82211082 ,傳真:02-22235020) 辦
    理。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訓練日期:本訓練預定於 111  年 6  月 6  日至同年 6  月 10 日
    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採 1  梯次訓練,訓期 5  日。
二、提供膳宿: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對於遠道者提供住宿。
三、測驗成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課程結束時安排測驗,
    測驗結果由營建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四、意見調查: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
    查結果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支付,並請代訓機關(交通部公
    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收取。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或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營建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