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12: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制人員訓練班第42期訓練計畫(含110年高普考試法制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111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0 年 12 月 3
    日公訓字第 1102160361 號函及法務部 110  年 12 月 7  日法人決
    字第 11000211790  號函辦理。



貳、宗旨
    為充實各機關初任法制與訴願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厚植人權保障及依
    法行政之意涵,提高服務精神,加強行政程序與技術,配合國家政策
    方針,以達成法治建設之目標。



參、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訓練對象: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法制類科錄
    取人員、行政院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機關從事法制及訴願工作人員
    及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員。
二、訓練人數:預定 61 人(含國防部 5  人)。



肆、訓練期間
    自民國 111  年 5  月 9  日起至同年 6  月 2  日止,為期 4  週
    。



伍、辦理機關
    由保訓會協調法務部委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
    辦理。



陸、訓練方式及施教方法
一、專業課程包括憲法及行政法基礎法制研究、行政法專業法制研究、行
    政救濟及法制作業實務研究與習作、訴願審議實務與習作及法制專題
    演講等科目(課程總表如附件 1)。
二、綜合座談: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持,邀請保訓會、行政院法規會共同
    派員參加結訓座談,俾瞭解學員需求及課程內容檢討。
三、本訓練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學員依需求申請住宿。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司法官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捌、調訓程序
一、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集
    中實務受訓名冊由保訓會提供;其餘人員依機關轄屬,分由行政院法
    規會、保訓會及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提供。
二、受訓人員收到司法官學院調訓通知後,除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經司法官學院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日期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如期報到。



玖、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訓練
    成績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二、學科總平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學科測驗如有缺考者,
    不另補考,該科以 0  分計算。
三、學員品德學識成績基準分數為 80 分,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
    格。
四、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品德
    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訓練總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並排決定之。
五、訓練總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未達 60 分
    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六、受訓成績於訓練結業後,由司法官學院函送學員實務訓練或服務機關
    ,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及保訓會,其中
    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成績,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拾、退訓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者。
二、受訓期間未參加考試或請假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一者,立即退訓。
三、依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
    一大過者,廢止受訓資格。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拾壹、附則
  一、學員研習期間,準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之相關規定。
  二、學員研習期間出入司法官學院,應遵守司法官學院相關住宿及出入
      安全管理規定。
  三、本計畫報請法務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