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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1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測量製圖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582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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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測量
    製圖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到
    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內政部視錄取人員報到
    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辦
    理。



肆、訓練地點
    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地址:南投縣
    南投市光明路 1  號)辦理。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
    訓練機關報到後,預訂於 111  年 6  月 27 日至 111  年 7  月 1
    日調訓,計 5  日課程。
二、採實體授課及遠距視訊教學併行辦理。遠距課程請依輔導員電子郵件
    通知,登入虛擬教室參與線上課程。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受託辦理
    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得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
    練機關收取費用。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