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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16: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741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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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期 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含建築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都市計畫技術)等類
    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公共工程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
    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
    人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
    否開班調訓。
二、111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避免群聚,除「工地實地參訪」外,其餘
    課程將採視訊會議方式進行;「工地實地參訪」將視屆時疫情發展情
    況彈性調整時數或予以刪除。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一、英語課程:請受訓人員自行至 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完成公務實用
    英語課程至少一節課。
二、專業課程: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採用線上 Google 表單予受訓人員填寫
    ),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免備文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
    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水利工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
    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