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2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至多 3 日;婚假視同事假。
(二)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分娩,必須由其照
顧者,得請家庭照顧假 3 日。超過 3 日獲准續假者,以事假計
。家庭因水、火災、風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由
其處理善後者,亦同。
(三)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外交領事受訓人員得在 14 日內;外交
行政受訓人員得在 8 日內免扣分請病假。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上
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 1 日者,以病假抵銷。
(四)因公務事前按請假手續經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
交學院)核准者,得請公假。
(五)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15 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死亡者,給喪假 10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
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 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
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
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
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
請畢。
(六)因懷孕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辦理產前假、娩假或流產假,惟請假時數之限
制仍應比照本須知第 2 點第 7 款辦理。
(七)依訓練計畫第 8 點及第 9 點規定,訓練期間除因公、喪、產前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
過課程時數 6%者(外交領事人員:968 小時 ×6 %=58.08 小時
/8 小時=7.26 日、外交行政人員:640 小時 ×6 %=38.4 小
時/8 小時=4.8 日),即由外交學院函報外交部核轉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因公、喪、產前、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事由致請假日數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
,應予停止訓練。
三、訓練期間請假手續及扣減核心特質訓練總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請假受訓人員須親自填具請假單經自治幹部簽准後,送外交學院核
准後方得離院。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 24 小
時內,自行或委請自治幹部補辦請假手續,除天災、地震等公眾週
知之事實外,事後應檢具證明備查。
(三)請假受訓人員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得委由同學或家屬辦理之
。
(四)上課未準時到課者,除有看診紀錄並經班主任核准者,不得請病假
。請病假 1 日以上者,須繳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
特約診所)之就診證明書。
(五)請假 1 日以 8 小時計,每日刷到時間為上午 8 時 40 分前,
刷退時間為下午 5 時 40 分之後,倘遇參訪活動、專案支援或晨
間課程等,應刷到及刷退時間一律以集合及解散時間為準,遲到及
早退將由外交學院記錄並送交每月召開之考核委員會議處,遲到及
早退每小時扣減核心特質總成績 0.2 分,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
(六)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修或各種活動,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將由外交學院記錄並送交每月召開之考核委
員會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議處。
(七)請病假、事假或曠課之時間,均各別累計。其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
(八)事假每小時扣減核心特質訓練總成績 0.2 分。
(九)病假時數在規定時數(外交領事人員:14 日;外交行政人員:8
日)以內者不予扣分,超過者以事假計,每小時扣減核心特質訓練
總成績 0.1 分。
(十)公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
事由在規定時數內者均不予扣分;惟超過規定時數者,須以事假計
,每小時扣減核心特質訓練總成績 0.1 分;因前述事由致請假超
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則應依訓練計畫第 9 點規定停止訓練。
(十一)受訓人員每日到課、下課均應刷卡,漏刷卡者經填寫申請單並經
學員長、副學員長、風紀股長、副風紀股長其中 2 人證明後陳
奉核可,在每月 2 次以內免扣核心特質訓練總成績分數。逾次
漏刷卡者,每次扣減核心特質訓練總成績 0.2 分。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
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五、本須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