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第 2 階段
(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
段(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第 1、2 階段無實施軍訓課程及考核,
第 3 階段學員軍訓依本規定辦理。
三、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及 1,200 公尺跑走。
四、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軍訓各科目成績,
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
(一)儀態訓練:占 70 %。
(二)50 公尺游泳: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1,200 公尺跑走: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2)。
五、儀態訓練於第 3 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六、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立定。
七、50 公尺游泳測驗: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
計分。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1,200 公尺跑走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
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
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九、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核計該項目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
定分數。補考者,軍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算。
十、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不辦理游泳測驗,軍訓成績之 1
,200 公尺跑走科目配分百分比例調整為占 30 %。游泳池無法開放
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一、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各軍訓科目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突
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4
點、第 6 點及第 7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
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三、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
本規定。
十四、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