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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2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00635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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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第 2  階段
    (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
    段(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第 1、2 階段無實施軍訓課程及考核,
    第 3  階段學員軍訓依本規定辦理。



三、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及 1,200  公尺跑走。



四、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軍訓各科目成績,
    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
(一)儀態訓練:占 70 %。
(二)50  公尺游泳: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1,200 公尺跑走: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2)。



五、儀態訓練於第 3  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六、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立定。



七、50  公尺游泳測驗: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
    計分。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1,200  公尺跑走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
    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
    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九、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核計該項目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
    定分數。補考者,軍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算。



十、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不辦理游泳測驗,軍訓成績之 1
    ,200  公尺跑走科目配分百分比例調整為占 30 %。游泳池無法開放
    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一、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各軍訓科目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突
      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4
      點、第 6  點及第 7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
      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三、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
      本規定。



十四、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