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 條第 2 項、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 1。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
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域巡防工作所需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守及服
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海巡特考)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預定錄取 15 人(海洋巡護類科輪機組 10 人
、海巡行政類科 5 人)。
(二)歷年海巡特考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 8 個月,實務訓練 4 個月,合計 12 個月。
(二)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及通過游泳測驗。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本訓練採未占編制職缺方式實施,但 102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
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之實務訓練及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人員之訓
練,仍採占編制職缺方式實施。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海巡署(以下簡稱
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規劃,如專業
訓練課程配當表(詳如附件 1、 2)。
2.上課時間:專業訓練期間一律住宿,上課時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
每天 7 小時,全週 35 小時為原則。其時間之配當,由教測中
心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教測中心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教測中心預為準備,提供
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教測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課前
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講座聘請:由教測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具
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6.有關授課師資遴聘及課程編排之相關規劃,視訓練狀況由教測中
心適時調整,以維持授課彈性及機動。
7.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訓練機關發現受訓
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性騷
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
應即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參照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之處
理方式辦理)。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
、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 2 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於實習
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
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
指派之工作。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應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指派訓練單位之直
屬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擔任輔導員,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3)、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4)及實施輔導。
4.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
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應依以下處理
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
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件 5),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 3 日內完成
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為。
5.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
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6.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
者外,實務訓練機關得予敘獎。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
書(如附件 6)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訓練機關檢附該受訓人員
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
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訓練機關評定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訓練機關
評定該員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
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
六、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海委會委請教測中心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教測
中心製發結業證書。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專業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教測中心規劃,並由海巡署通知。
(二)實務訓練:
1.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
練作業規定」,由海巡署辦理實務訓練分配作業,依海巡特考筆
試錄取成績(占 40 %)及專業訓練成績(占 60 %),按比例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辦理選填志願及分配;
經核准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依筆試錄取成績分數高低順序辦理選
填志願及分配,受分配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
2.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
「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
料維護/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以「身分證統
一編號」、「年度」、「考試名稱」查詢獲分配之受訓人員,並
點選「轉為本機關人員」功能後,再至「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分發人員報到日期維護」項下,填載受訓人員「報到日期」並
匯入系統。
3.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之日起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
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
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計
畫表(同附件 3),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
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
/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列管,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海巡署(
hara768@cga.gov.tw)(免備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
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
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7),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海
巡特考分配訓練期間,依海委會所定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為
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應依限辦理。
(四)102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
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
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7),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所揭同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 4 條之適用原則,
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3 款、
第 4 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
於「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3.於訓練期間依第 1 目規定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
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陳轉保訓會(副知
海委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九、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
訓。
2.102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
內,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
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
申請書(如附件 8),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四)按考選部 91 年 6 月 4 日選特字第 0910003178 號書函釋:「
……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5703 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
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
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
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 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補訓。」依考選部前開
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
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
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
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專業訓練
(一)錄取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接獲調訓通知後 10 日內,填
妥申請書(如附件 9),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海委會(海
巡署)申請免除專業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曾於海巡署(含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職
2 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結業證書或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2.曾取得海巡特考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及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結業證書
,並應海巡特考同類科考試錄取。
(二)依第 8 點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並符合本點免除專業訓練者,應於
保留期限屆滿或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時,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海委會(海巡署)申請免
除專業訓練。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訓練機關得請受訓人員至指定公立醫院辦
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
訓資格。
十二、停止訓練
(一)專業訓練: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
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申請
停止專業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正課請假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應予停
止專業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
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海巡署轉
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 19 點第 1 款第 16 目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規定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10) 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
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
理。
十三、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由教測中心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專業訓練:
1.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
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
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
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
津貼。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
津貼。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
津貼。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海巡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
(2)105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
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
月支數額給與。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三職等
月支數額給與。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一職等
月支數額給與。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海巡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
(2)103 年至 105 年海巡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
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
給表」及「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支領危險
職務加給、地域加給或海上職務加給。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訓練,具擬任
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
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
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
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
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
規定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
請事假(指專業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勤務期間),均以時計
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理規定」(如附件 11) 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及各用
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如附件 12) 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如附件 13) 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
1.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
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14) 辦理,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包含操行及學業成績,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
,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操行成績:占 30 %。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
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15 )辦理。
(2)學業成績:占 70 %(含學科測驗占 50 %、體技測驗占 2
0 %)。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如附件 16) 辦理。
2.專業訓練成績評定後,由教測中心填具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
附件 17) ,陳報海巡署函送海委會備查。專業訓練學科、體
技、操行或體技之游泳測驗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並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規定,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巡署
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辦理。
(二)實務訓練:
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第 42 條之 1 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8 。實務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
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
知其亟待改進事項,同時提供相關指導與建議,並作成個別會談
紀錄表(如附件 19) ,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
(三)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訓練機
關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學科、體技、操行或體技之游泳測驗任一項目成績依
專業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或
請事假超過 7 日,事、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每日以 24 小
時計算)。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
5.專業訓練期間不假外出 2 日以上或逾假 3 日以上。
6.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7.訓練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受訓人員,影響團隊秩序。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海巡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
騷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嚴重。
8.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
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
,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
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1
8 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致
生不良後果。
10.專業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或
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7)其他以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12.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
具體事證。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
16.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時採
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
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海巡特考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9 點第 2 款所定期
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海巡特考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
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20)
,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
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附則
(一)除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接受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二)依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
令,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
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
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
人員休假年資。
(三)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二、本計畫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