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四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教育訓練
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
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警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25 %。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25 %。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50 %
。
(4)階段成績:依比例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
2.第四階段:
(1)各學科之科目命題方式: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及單選題
15 題。
(2)測驗時間:於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4.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之積
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該階段學科
平均成績。
(二)警技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
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
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
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由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1.學員實習成績計算為文書實作評分占 20 %,學習態度考核占 8
0 %,合計為實習成績。文書實作及學習態度分別由警大實習指
導老師及實習機關評定之。學員實習期間如具有其他優劣事蹟,
由警大實習指導老師及實習指導官(員)認定後納入學習態度成
績考核。
2.實習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未參加實習或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
。
3.實習成績經結算為不及格者,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訓練執行
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開會通知單
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帶班同仁
及實習機關代表應列席說明,並做成紀錄,送校長評定。校長如
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退回訓練執行會議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4.實習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警大訓練。保
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
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
該階段總成績。
(二)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或實習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由警
大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學科考試試卷,經任課教師(官)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
課教師(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
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並
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
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
測驗成績以 0 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
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紀錄保存 5 年。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