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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2: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322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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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訓練、1,200 公尺跑走、安全駕
    駛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階段測驗項
    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
      1.第一階段占 100%。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占 60 %。
(二)50  公尺游泳及 1,200  公尺跑走
      1.第一階段:僅實施測驗,但不採計成績。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各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1、附表 2
        。



五、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六、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
(二)第二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三)第三階段:整齊、報數。
(四)第四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七、50  公尺游泳測驗計分方式如下:
(一)第二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程得
      停止 1  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
(二)第三、四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



八、安全駕駛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九、辦理各項警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原測驗時間後 2  週內辦理,改期測驗
    之成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十、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 1,200  公尺跑走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
    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一、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
      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
      第 4  至第 7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
      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
      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二、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
      不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 60 分計算;補考成
      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警訓有任一科目補考者,該階段
      警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算。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