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4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 1」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及
分隊長職務),「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實習階段 2」於消防機
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各業務單位相關職務)。
三、「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成績考核準用「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訓練中心應於消防人員基礎訓
練階段結束後 1 個月內,將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學員成績考核結
果報送警大;實習階段 1、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實習階段 2
之階段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五、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2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3 小時以上 5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與授課時數相
同數之單選測驗題。
(3)授課 6 小時以上 9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與授課時數相同數之單選測驗題。
(4)授課 10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 3 題申論題及與授課時數
相同數之單選測驗題。
2.測驗時間:「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期中及期末前實施
考試。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4.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目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
測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實習成績單獨計算,
並由警大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
下:
1.學員實習成績計算為文書實作評分占 20 %,學習態度考核占 8
0 %,合計為實習成績。文書實作及學習態度分別由警大推廣教
育訓練中心及實習機關評定之。學員實習期間如具有其他優劣事
蹟,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輔導人員及實習指導官(員)認定
後納入學習態度成績考核。
2.實習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未參加實習或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
。
3.實習成績經結算為不及格者,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訓練執行
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開會通知單
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帶班人員
及實習機關代表應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送警大校長評定。校
長如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退回訓練執行會復議,對復議
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4.實習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警大訓練。保訓會
得派員前往警大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單位
之承辦人員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之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成績,
按第 5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成績。
(二)教育訓練總成績百分比:
1.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占 60 %。
2.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占 40 %。
3.實習階段 1、實習階段 2 以實習課程為主,該階段成績不列入
總成績結算。
八、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實習任一項目成績或總成績不及格
者,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學科考試試卷,經任課教師(官)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
課教師(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十、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
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並
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
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
測驗成績以 0 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
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二、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紀錄保存 5 年。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但喪假、陪產假不列入
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四、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五、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