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320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4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 1」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及
    分隊長職務),「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實習階段 2」於消防機
    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各業務單位相關職務)。



三、「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考核準
    用「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訓練中心應於消防人
    員基礎訓練階段結束後 1  個月內,將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學員操
    行成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實習階段 1、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
    、實習階段 2  之操行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五、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 80 分,依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減 4.5  分。
      5.記過一次減 1.5  分。
      6.申誡一次減 0.5  分。
(二)請假紀錄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4  點及學員生活輔導
      加減分標準表(附表 1)辦理。
(三)生活輔導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同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減
      分。



六、學員操行考查,依「學員操行成績考核表」(附表 2)填報,於階段
    成績結算前登載完成,並經學員簽名確認後由承辦人員逐級陳核。各
    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八、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由承辦人員逐級簽送警大訓練單位主管評
      定,訓練單位主管如對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
      員會評定。訓育委員會如對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
      更之。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
      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
      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訓育委員會如對學員
      之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前述訓練執行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
      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學員應
      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或進行實習。



九、輔導事項:
(一)學員若有懲處或操行重大違紀事件,得隨時召集教育訓練單位人員
      開會審議,並由帶班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
(二)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由大隊長予以告
      誡、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其表現不佳及待改
      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上開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十、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一、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二、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