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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2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351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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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獎懲依本規定辦理,由輔導員簽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
    移民署)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定。



三、受訓人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有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或於該行為
    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或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罰。



四、受訓人員有累次違反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者,得加重其懲罰。



五、受訓人員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六、受訓人員受獎懲,須經移民署發布後執行之。



七、獎懲之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罰:申誡、記過、記大過。



八、訓練期間獎懲: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
      2.擔任自治幹部,工作態度熱心負責。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
      4.實習期間(含實習成果發表)表現優良。
      5.其他具體事蹟,足資獎勵。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
      3.擔任自治幹部,工作積極負責,績效優異。
      4.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
      2.擾亂教室秩序。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
      4.曠課累計 1  小時以上未滿 3  小時。
      5.不假外出未滿 8  小時或逾假 8  小時以上未滿 2  日。
      6.違反門禁規定,情節輕微。
      7.未依規定處所吸菸。
      8.實習期間違反訓練規定或不良行為。
      9.違犯移民署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
        不知悔改。
      2.曠課累計 3  小時以上未滿 5  小時。
      3.不假外出 8  小時以上未滿 2  日或逾假 2  日以上未滿 4  日
        。
      4.對老師(教官)或輔導員不重禮節,態度惡劣。
      5.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
      6.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
      7.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2.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
      3.曠課累計 5  小時以上未滿課程時數 5%。
      4.不假外出 2  日以上未滿 3  日或逾假 4  日以上未滿 5  日。
      5.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計算操行成績加減分
    如下:
(一)嘉獎一次加 1  分,記功一次加 3  分,大功一次加 9  分。
(二)申誡一次扣 1  分,記過一次扣 3  分,大過一次扣 9  分。



十、本規定所定之懲罰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規定懲罰外,並依法移
    送法辦。



十一、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