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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2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351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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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
(一)縮短專業訓練者:
      1.綜合逮捕術(50%)。
      2.射擊(50%)。
(二)二、三、四等:
      1.綜合逮捕術(25%)。
      2.射擊(25%)。
      3.3,000 公尺跑步(25%)。
      4.4 乘 25 公尺折返跑(25%)。



三、各測驗項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
      1.學習精神(含出席狀況及上課態度):占 30 %。
      2.測驗: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占 7
        0 %。
(二)射擊:近迫射擊(持槍靶)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
      時 30 秒,占 100%。
(三)3,000 公尺跑步:參照 3,000  公尺跑步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二
      、三、四等如附表 1)。
(四)4 乘 25 公尺折返跑:參照 4  乘 25 公尺折返跑測驗成績配分標
      準表(二、三、四等如附表 2)。



四、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擇日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績
    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五、因傷、病致無法參加指定日期之體技及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
    公立醫院相關證明文件另行安排測驗,並應於結訓前完成改期測驗,
    改期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得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
    績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六、各體技及體能測驗項目及成績考核方式,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
    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奉署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
    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
    知受測人員。



七、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