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2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447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為期 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會計
    、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主計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
    並提升渠等主計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
    估缺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
    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
    下簡稱主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開班
    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肆、訓練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  段 126
    號)。如因應疫情嚴峻,需採線上視訊授課,其中綜合座談及綜合測
    驗採實體方式於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或適當方式辦理。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實體課程提供膳食,並一律住宿。如因應疫情
    嚴峻,需採線上視訊上課,則不提供膳食,綜合測驗及綜合座談等採
    實體課程提供膳食。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於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