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5 點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類科: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語文、教育、實習及資
質四項考核成績,各占 25% ,各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
格。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教育、實習及資質三項
考核成績,其中教育訓練占 40% 、實習訓練占 30% 、資質訓練
占 30% ,各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
三、考核方式:
(一)期中考核:自訓練開始,每月召開 1 次定期考核委員會,就學員
之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等訓練項目進行考核,倘有表現異常者
,依據訓練計畫第 12 點予以輔導;訓練 3 個月期滿,召開期中
考核委員會,表現異常學員經考核委員會審議為不及格者,應請不
及格學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送交外交部部長評定。
(二)期末考核:考核委員會就受訓學員累計至期末之總成績進行考核,
凡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項目任一項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應
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送交外交部部長評定。
(三)為明確鑒別受訓期間各項演練、作業及特質等之個人差異,各項考
評分數原則以 55 分至 85 分為範圍,超出此範圍須註明理由。
(四)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四、訓練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
1.語文訓練成績:就受訓期間各項外語聽、說、讀、寫及口筆譯等
能力之評鑑,占總成績之 25 %。
2.教育訓練成績:包含各項學科考評(50%)及口語演練(50%)
,占總成績之 25% 。
3.實習訓練成績:包含事務單位訓練成績(50%)及業務單位訓練
成績(50%),占總成績之 25% 。
4.資質訓練成績:由外交學院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訓
練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召開綜合考核會議就參訓
學員外交人員特質、本質特性、外派適性、公務員適性及其受訓
期間之平日表現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適性輔導;學
員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亦列入學員資質訓練成績計,本項考核
占總成績之 25% 。實習期間得請實習單位派員與會審議。(相
關評分表如附表 1、2)
5.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四項成績平均計算,前述任何單項成績或
總成績經評定低於 70 分者,即為不及格。
┌─────┬────────────┬─────┬────┐
│ │ 教育訓練(25%) │ │ │
│ 語文訓練 ├──────┬─────┤ 實習訓練 │資質訓練│
│ (25%) │ 學科考評 │ 口語演練 │ (25%) │(25%)│
│ │ (50%) │ (50%) │ │ │
├─────┼──────┼─────┼─────┼────┤
│聽、說、讀│外交文牘 │區域專題報│事務單位實│外交人員│
│、寫及口筆│公文寫作 │告 │習 │特質 │
│譯各項課堂│隨堂測驗 │中文演講比│業務單位實│平日表現│
│實務演練及│專書心得報告│賽 │習 │本質特性│
│習作 │重要課摘 │外文演講比│ │外派適性│
│ │談話紀要 │賽 │ │公務員適│
│ │其餘各項測驗│模擬國際會│ │性 │
│ │或實作 │議 │ │ │
│ │ │模擬記者會│ │ │
│ │ │台灣之美 │ │ │
│ │ │中文辯論比│ │ │
│ │ │賽 │ │ │
│ │ │各項口語演│ │ │
│ │ │練或實作 │ │ │
└─────┴──────┴─────┴─────┴────┘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40% ,其中學科考評占 50% 、口語
演練占 50% 。
2.實習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30% 。
3.資質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30% ,由考核委員會就參訓學員外交
人員特質及其受訓期間之平日表現、本質特性、外派適性、公務
員適性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適性輔導,實習期間得
請實習單位派員與會審議;學員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亦列入學
員資質訓練成績計。
4.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三項成績加權計算,前述任何單項成績經
評定低於 70 分者,即為不及格。
┌───────────┬──────┬──────┐
│ 教育訓練(40%) │ │ │
├─────┬─────┤ 實習訓練 │ 資質訓練 │
│ 學科考評 │ 口語演練 │ (30%) │ (30%) │
│ (50%) │ (50%)│ │ │
├─────┼─────┼──────┼──────┤
│公文寫作 │區域專題報│事務單位實習│外交人員特質│
│隨堂測驗 │告 │ │平日表現 │
│專書心得報│各項口語演│ │本質特性 │
│告 │練或實作 │ │外派適性 │
│重要課摘 │ │ │公務員適性 │
│其餘各項測│ │ │ │
│驗或實作 │ │ │ │
└─────┴─────┴──────┴──────┘
(三)學員各項考核成績及總成績,經考核委員會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
下:
1.甲等:80 分以上者。
2.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3.丙等:未滿 70 分者,即為不及格。
本訓練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項目任一項考核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者,送交考核委員會審議,並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
果送交外交部部長評定。
五、資質訓練考核成績係以訓練期間就學員之外交人員特質評量表及各項
適性測驗等之平均結算後,再以本質特性評分表進行加減分計算資質
訓練考核總分。
六、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分相同者,以資質訓練考核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教育訓練成績較高者為先。成績最
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狀或核予嘉獎,以資鼓勵。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