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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0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39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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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占專業訓練總成績 30% 。
    前項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二、考核項目區分為品德、才能、生活等 3  項:
(一)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誠等
      。(10%)
(二)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及見解等。(10%)
(三)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10%)



三、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 1  次加 9  分。
      2.記功 1  次加 3  分。
      3.嘉獎 1  次加 1  分。
      4.加分 1  次加 0.2  分。
      5.記大過 1  次扣 9  分。
      6.記過 1  次扣 3  分。
      7.申誡 1  次扣 1  分。
      8.減分 1  次扣 0.5  分。
(二)請假紀錄: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第 5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辦理。
(四)考核會議: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
      中心)主任於專業訓練結束前召集舉行,依綜合考核紀錄評議,加
      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25 分為限。



四、考核權責:
(一)教育訓練中心主任: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二)大隊長: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三)輔導員:發現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四)教育訓練中心人員發現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必要指導外,並隨
      時通知輔導幹部處理。



五、綜合考核紀錄由輔導員於專業訓練終了前評定,並逐級陳核。



六、考核會議應於專業訓練結束 15 日前,由教育訓練中心主任召集舉行
    ,審查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評議綜合考核加減分。



七、學員發生重大獎懲案件或考核資料時,得隨時召開評審會議。



八、輔導事項:
(一)受申誡以下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輔導員予以告誡、輔導學員改
      過遷善。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長官予以告誡、
      輔導,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家長蒞中心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
      遷善。
(三)品德、考核評鑑成績未滿 70 分者,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
      長官協同輔導員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九、專業訓練期間各階段操行平均成績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中心函請海
    巡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