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占專業訓練總成績 30% 。
前項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二、考核項目區分為品德、才能、生活等 3 項:
(一)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誠等
。(10%)
(二)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及見解等。(10%)
(三)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10%)
三、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 1 次加 9 分。
2.記功 1 次加 3 分。
3.嘉獎 1 次加 1 分。
4.加分 1 次加 0.2 分。
5.記大過 1 次扣 9 分。
6.記過 1 次扣 3 分。
7.申誡 1 次扣 1 分。
8.減分 1 次扣 0.5 分。
(二)請假紀錄: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第 5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辦理。
(四)考核會議: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
中心)主任於專業訓練結束前召集舉行,依綜合考核紀錄評議,加
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25 分為限。
四、考核權責:
(一)教育訓練中心主任: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二)大隊長: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三)輔導員:發現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四)教育訓練中心人員發現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必要指導外,並隨
時通知輔導幹部處理。
五、綜合考核紀錄由輔導員於專業訓練終了前評定,並逐級陳核。
六、考核會議應於專業訓練結束 15 日前,由教育訓練中心主任召集舉行
,審查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評議綜合考核加減分。
七、學員發生重大獎懲案件或考核資料時,得隨時召開評審會議。
八、輔導事項:
(一)受申誡以下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輔導員予以告誡、輔導學員改
過遷善。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長官予以告誡、
輔導,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家長蒞中心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
遷善。
(三)品德、考核評鑑成績未滿 70 分者,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
長官協同輔導員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九、專業訓練期間各階段操行平均成績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中心函請海
巡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