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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05: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364 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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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依據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
    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要點。



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教育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 75% 。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 80% 。
     (1)學科成績: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 60% 。學科測驗
          科目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 40% 。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
          考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
          ,記入品德操守成績考核表:
          A.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B.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C.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D.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E.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2.實習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 20% 。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 60% 。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2
          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A.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B.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 40% 。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客觀態
          度,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A.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B.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C.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D.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E.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 25 %。
      1.學科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 60% 。學科測驗科目採筆試、實地
        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專業訓練成績 40% 。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等。
(三)免除教育訓練人員之訓練成績以專業訓練成績計算。



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正署研
    習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
    5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 9  點、第 10 點加計扣分後,提受訓學員輔
    導委員會審議並列冊陳報矯正署署長核定。



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考核,應將學員具體事實相關資料,提受訓學員輔
    導委員會決議陳報署長核定。



五、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 7  日內將實習成績綜合
    考核表密送矯正署彙計訓練成績。



六、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七、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八、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