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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九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設辯護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890635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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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三、訓練對象:
    八十九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設辯護人考試
    錄取人員。



四、訓練期間:
    四個月。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
    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五、訓練機關:
    由分配之職缺所在機關負責辦理。



六、調訓及報到:
    由司法院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公開選填志願
    辦理分配作業。各實務訓練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十日內,前往
    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逾期未報到或中途
    離訓者,由訓練機關層報司法院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註銷其受訓資格。



七、縮短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一職組各職系之合格實授公務人員
    身分,且現任或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合格
    實授實務工作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為二個月
    ,並應於分配報到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表),由訓練機關層報司法院函轉保訓會核定。



八、訓練內容:
    本訓練以培養新進人員應具備之公務人員基本觀念,陶冶品德操守,
    建立正確價值觀,並充實公設辯護人專業知識與技能,故於實務訓練
    期間,各訓練機關首長除應指派資深績優之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
    負責指導外,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情形
    。



九、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支。



十、成績考核及獎懲: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及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及司
    法院所訂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訓
    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層報司法院函送保訓會,經保訓會
    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者,應於一週內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一)及請領考
      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二)層報司法院函轉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標準發給津貼;現職錄取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
      格之俸級時,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辦理
      。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與福利互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
      遺族撫慰金。



十三、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及
      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
      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
      受訓資格。



十四、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五、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