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四、訓練對象:
九十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五、訓練時間:
實務訓練期間為四個月。受訓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一職組各
職系之合格實授公務人員身分,且曾任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
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合格實授實務工作經驗四個月以上者
,其實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為二個月,並於分配報到後一個月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另曾任
職等為「先予試用」或「准予權理」者,與合格實授規定不符,不得
據以辦理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六、訓練機關:
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構)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
系名稱一覽表規定,按筆試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
系之職缺辦理;惟於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機關、事業機構者,比
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七、調訓程序:
筆試錄取人員應於接到分配實務訓練通知是日起十日內,前往實務訓
練機關(構)報到,逾越報到期限,未前往報到者,註銷受訓資格,
但徵得實務訓練機關(構)同意,得展延十日,展延期限屆滿,未前
往報到者,註銷受訓資格。受訓人員自願放棄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
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八、訓練經費:
(一)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原編列之預
算(人事費)列支。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與
福利互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
給遺族撫慰金。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
當等級發給津貼。
(三)現職派用人員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
俸及加給。
九、訓練課程:
(一)實務訓練由各錄取人員所占職缺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根據實際
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輔導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往受訓
外,不得私自參加其他訓練或進修。
十、請假規定:
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
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
訓資格。
十一、成績考核: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經保
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註銷受訓資格
。
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構)應即依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填
具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四、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