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監獄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00727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
    施要點第一點規定。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分研習課程、實務見習及專題實務討論三部份)。



三、訓練宗旨:
    為培育初任監獄官應具備之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
    神,俾有擔任中階幹部之能力,特舉辦本訓練。



四、訓練對象與人數:
(一)訓練對象: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監獄官考試
      錄取人員及歷年補訓人員。
(二)訓練人數:男二0名,女八名,共計二十八名。



五、訓練期間:一年。
(一)研習課程部分(六個月):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至同年九月十七日。
(二)實務見習部分(四個半月):
      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九十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三)專題實務討論部份(一個半月):
      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三月十七日。
(四)結訓日期: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六、調訓及報到:
    錄取人員由法務部分配所屬機關占缺接受訓練,並於法務部矯正人員
    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辦理報到事宜,逾期未報到、中途離訓或
    放棄受訓資格者,均由矯訓所函報法務部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訓練機關:
    研習及專題討論課程於矯訓所舉辦,實務見習課程由矯訓所分配實務
    見習機關實施。



八、訓練課程:
(一)研習課程區分為專業課程、通識課程、技能課程、輔教課程;專題
      實務討論課程為矯正專業知能科目。
(二)實務見習課程由各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
      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訓所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九、訓練經費:
    研習及專題實務討論課程授課講座之鐘點費及交通費,由矯訓所經費
    預算內支應。



十、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研習課程區分為專業課程、通識課程、技能課程、輔教課程;專題
      實務討論課程為矯正專業知能科目。
(二)實務見習課程由各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
      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訓所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十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監獄官及四
      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十二、成績考核:
  (一)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計算。
  (二)學員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滿六十分
        為不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矯訓所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
        訓所函報法務部轉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
        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訓練總成績之分配如左:
        1.研習成績:佔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成績:佔在所研習成績百分之六十。(基本戒護知能百
            分之四十,其他科目百分之二十)。
       (2)品德操守:佔在所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等)。
        2.實務見習成績:佔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務見習課程:佔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
       (2)品德操守:佔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學員結訓後,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法務部依其特考成績及訓練成績
        各占百分之五十之比例合計計算總成績,並依總成績高低順序,
        公開選填志願辦理重新分發作業。
  (五)矯訓所應於訓練結束後一星期內,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報法務
        部彙辦。



十三、訓練期間之津貼:
  (一)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及比照用人
        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
        1.分回原機關(構)以原職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
          加給。但不含地域加給。
        2.分配至其他機關(構)或改占其他職缺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
          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
          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
          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十四、請假規定:
  (一)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請假類別:公假、婚假、喪假、病假、娩假及事假,請假日數合
        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十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矯訓所應於一週內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
      表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表二)及每名證書費新臺幣
      五00元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臺北市光復
      南路一六七號),函報國家文官培訓所核轉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副知法務部。



十六、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