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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社會行政科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030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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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宗旨:
    為培養戒治所初任社會工作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及敬業精神,並充實戒治及社工知能,特舉辦本訓練。



三、訓練對象與人數:
(一)訓練對象: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社會行政類科考試錄
      取人員。
(二)訓練人數:二十一名。



四、訓練類別:
(一)基礎訓練:四星期。
(二)實務訓練:三個月,含研習課程、實務見習及實務研討。



五、訓練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至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止。
(一)研習課程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三日止。
(二)實務見習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至同年一月十日止。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至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內含基礎訓練四
      星期)。
(三)實務研討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至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止。
(四)結訓日期: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星期一)。



六、調訓及報到:
    錄取人員由法務部分配並通知至所屬各戒治所占缺接受實務訓練,其
    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自願放棄受訓
    者,均由各分配實施訓練機關函報法務部轉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
    稱培訓所)廢止受訓資格。



七、訓練機關(構):
(一)基礎訓練: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培訓所或其委託之相關訓練機
      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研習課程及實務研討於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
      稱矯訓所)舉辦,實務見習課程返回實務訓練機關學習。



八、受理保留受訓資格、免除基礎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之申請:
(一)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正額錄
      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
      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五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二年。
(二)申請免除基礎訓練:依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縮短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經公
      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社會行政類科屬同
      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
      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務訓練期間
      得予縮短至二個月。並於分配機關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並函送培訓所核定。



九、訓練經費:
(一)在所訓練期間授課講座之鐘點費及交通費由矯訓所經費預算內支應
      。
(二)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
      級俸時:
      1.分回原機關以原職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2.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
        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
        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
        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十、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基礎訓練課程配當表實施
      。
(二)實務訓練:研習課程與實務研討含括專業課程、通識課程、技能課
      程、輔教課程等。實務見習課程由各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根據
      實際工作內容協助安排。



十一、生活輔導:
  (一)在矯訓所研習課程和實務研討期間,除假日及星期三外,受訓人
        員一律住宿,由矯訓所派輔導人員擔任生活輔導與品德考核事宜
        ,受訓人員應遵守該所相關管理規章。
  (二)實務見習期間,除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外,矯訓所
        不定時派員前往考核。



十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及矯訓所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成績考核:
  (一)學員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滿六十分
        為不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矯訓所不發給結業證書,並函報
        法務部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
        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其受訓
        資格。
  (二)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列:
        1.在矯訓所研習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1)課程訓練成績佔研習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學科百分之四十
            、術科百分之二十)。
       (2)品德操守(包括觀念、操守、性情、才能、生活等)成績佔
            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
        2.實務見習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由實習機關於實務見習期
          滿日前七日函送矯訓所彙辦。
       (1)實習成績佔實務見習成績百分之六十。
       (2)品德素養成績佔實務見習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矯訓所應於訓練結束後一星期內,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報法務
        部。



十四、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比例
      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
      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
      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矯訓所應即填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
      試及格證書清冊函報法務部轉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六、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及矯訓
      所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