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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年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109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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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國防大學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0)教澄字第六二五四號令。
三、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以下簡稱國防管理學院)九十一年度教育流
    路。



貳、訓練目標
    基於「考用合一」訓練目標及「即訓即用」之要求,加強軍法專業課
    程與實務訓練,以提高軍法官之專業素養及執行能力,俾利貫徹軍法
    制度。參、訓練構想:區分兩個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課程由國防管理學院針對現階段建軍備戰需要
    設計,以先期閱讀、專題、案例、實務研究、講解、討論及輔導等方
    式實施。
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課程由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以實習、參觀
    、見學等方式施訓,以培養在訓學員之軍事審檢能力。



肆、訓練對象:九十年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



伍、訓練時間、地點:
一、錄取人員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國防管理學院報到,四月一日開
    訓至九月二十七日止,全期共計二十六週。
二、第一階段「專業訓練」課程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二十八日止,
    於國防管理學院實施。
三、第二階段「實務訓練」課程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二十六日止,
    於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實施。
四、結訓日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陸、訓練重點及範圍: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以專業軍法課程為主,培養軍事審檢能力,並
    熟練戰時各種軍法措施。
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以實務作業為主,以磨練學員作業能力,並將
    理論與實務相結合。
三、經第一階段「專業訓練」及格者,由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實施第
    二階段「實務訓練」,於期末(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返回國防管
    理學院實施檢討,俾使學員能相互切磋,增進實習效果。



柒、訓練實施:
一、課程設計: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課程依據訓練目標,及建軍備戰所需,以專
      題、案例、實務之研究方式,增進軍法專業學術素養及軍事審檢能
      力,以適應國軍需求。
(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課程著重於實際瞭解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
      署作業,使理論與實務相結合,遂進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實
      務訓練綱要計畫如附件一,其細部計畫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就
      實際需要自行策劃之,並副知國防管理學院。
二、課程時程:全期教育使用日時數基準表如附件二。
三、課程編配:專業訓練教育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三。
四、教學編組: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師資由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所)負責。
(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師資由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負責。
五、訓練方式: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以啟發式教學與自發性學習並重,學用合一
      為目標,視課程性質,採閱讀、講授、討論、專題作業、案例、輔
      導、參觀見學、講座及測驗等方式實施。
(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由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自行策劃。
六、訓練管理: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期間,學員管理依據國防管理學院「學員生
      手冊」之規定辦理,受訓人員一律住校並接受生活輔導。
(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期間,由施訓單位(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
      署)負責督導管理。
七、訓練設備: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課程設備以國防管理學院現有之教學設備調
      配使用。
(二)第二階段「實務訓練」課程設備由各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負責調
      備。



捌、訓練督考與檢討:
一、考試:所有課程,於課末實施測驗。
二、考核:
(一)第一階段「專業訓練」成績及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分別計算
      (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各任課教師(官)、隊職官及各級主官(管),應就學員學習狀況
      、生活品德等綜合表現,確實考核,詳實記載。
(三)第一階段「專業訓練」成績於民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前繳交,第
      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於民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前繳交。
(四)第一階段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實務訓練。
(五)兩階段成績分別由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及實務訓練單位,將成績送
      國防管理學院教務分處(考核科)統一彙整報校部呈國防部轉送國
      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請領考試及格證
      書。(成績清冊格式如附件四、五)
三、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重行訓練一次;仍不
    及格者,由國防管理學院呈報國防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
    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四、檢討:於訓練期中實施訓練檢討會,期末實施座談會,由國防管理學
    院學務分處辦理,俾對教學方式、課程內容、行政支援及生活管理等
    提出建言,作為精進之參考。



玖、行政事項:
一、專業訓練經費由國防管理學院年度教育行政費項下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器材經費,由國防部軍法局各指定實習之各地方軍事法
    院及檢察署自行籌措。
三、全期訓練車輛油料:(詳如附件六)



拾、受訓人員待遇:
一、現役人員支領原有待遇。
二、備役人員應於實施訓練前辦妥志願入營手續,訓練期間依入營核敘之
    軍階支領軍官待遇及眷補。



拾壹、本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