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
二、訓練類別
(一)基礎訓練。
(二)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四、訓練時間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四個月,基礎訓練時間為四星期,其餘時間
為實務訓練。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四個月實務訓練;又符合
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
於二個月。
五、訓練機構
(一)基礎訓練:
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或受
委託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
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
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筆試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任之職等
職系之職缺辦理。但職缺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
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受理保留受訓資格、免除基礎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之申請:
(一)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
之文件向培訓所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一),逾期不
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
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培訓所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
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3.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
接受訓練。
(二)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依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
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等級之次一等級以上考試及格資
格者,正額錄取人員應於榜示後十五日內或增額錄取人員於用人機
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十五日內,檢具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及在職(離職)證明(影本)等文件向培訓所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三)。
(三)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
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
或相近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應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
後一個月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
)及在職(離職)證明(影本)等相關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四),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
定。
2.前款「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之認定標準如下:
(1)職責程度相當:指曾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2)低一職等:
高考一級: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資
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者。
高考二級: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資
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高考三級: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
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初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
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3.未送審人員(包含交通事業、金融保險事業、國營事業人員)其
「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
認定標準如下:
(1)職責程度相當及低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
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換算至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2)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
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
同一職組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七、調訓程序
(一)分配實務訓練:
1.榜示後由分發機關函寄筆試正額錄取人員有關選填志願應注意事
項暨「網路分配實務訓練職缺認證密碼」,俾憑至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w) 之網路分發系統選
填志願並閱覽相關資訊(含分配結果公告日)。
2.正額錄取人員應於規定之期限上網選填志願。
3.由分發機關組成「審查作業小組」,對正額錄取人員上網回傳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之職缺志願資料,作必要之檢查後,以電腦公開
作業,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4.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程序:
(1)筆試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現缺接受實
務訓練者,應於分配結果(含申請分回、保留受訓結果)公告
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
w) 查閱分配機關,並於分配結果公告日十日內,前往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報到,逾越報到期限,未前往報到者,廢止
其受訓資格,但徵得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同意,得展延十
日,展延期限屆滿,未前往報到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2)筆試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預估職缺接
受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時通知
前往報到,未依上開規定期限前往報到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自願放棄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廢止其受訓
資格。
(3)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一星期內,將
實務訓練計畫表函送保訓會,並副知分發機關。
(4)增額錄取人員經遴用至機關(構)學校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5.凡屬公務人員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分發任用及實施訓練範圍之
各機關(構)學校經參加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筆試正額錄取之
現職人員(如學校教師或公費醫學院畢業生留任助教兼教學醫院
住院醫師者,非屬公務人員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分發任用及實
施訓練範圍,不得分回現職學校占教師或助教職缺實施實務訓練
,亦不得以兼任住院醫師職缺實施實務訓練),申請分回原任職
機關實務訓練之程序及訓練生效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
一覽表等規定,提供與其考試錄取等級、類科相近且不占原報
請分發之職缺者,應考人得經原任職機關(構)同意,於第一
試榜示後填具「正額錄取人員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
訓練申請書」,並將填妥之申請書併同第二試報名繳費證明回
擲聯,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寄回考選部,再轉分發機關銓敘部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審查。
(2)經核准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施實務訓練之正額錄取人
員,不參加電腦分配作業,且不得申請重新分配至其他機關(
構)學校實施實務訓練。
(3)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占現缺實務訓練者,其訓練起算日
期自榜示日生效;如實務訓練之職務尚未出缺,則其訓練起算
日期自該職務出缺之日生效,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並應儘
速調整騰出適當職缺提供分回人員占缺訓練。
6.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其實務訓練由分發機關於各用
人機關(構)學校有相當職務出缺時,另行遇缺分配。
7.現職人員經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筆試正額錄取,分回原機關(
構)學校或分配至其他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如與
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又其原具之公
務人員身分依法仍然繼續存在,並經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銓審合格
者,則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如休假、考
績、資歷、公保、退撫及其他待遇福利等,應依現職公務人員有
關法規規定辦理;分配至未納入銓敘之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
各從其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8.增額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造具候用名冊供用人機關(構)學校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二)實施基礎訓練:
1.筆試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編制
內職缺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
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筆
試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即依指定之日期
向指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
礎訓練之機關(構)學校。
2.受訓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或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或自願放棄受訓者,廢止其受訓資格。如調受基礎
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申請經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培訓所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
另依培訓所或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
受訓;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又申請變
更調訓梯次,以一次為限。
3.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依規定於一個月內向培訓所申請核准自費
重訓一次,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廢止其受訓資格。
4.受訓人員均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
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
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者,應依
請假規定辦理。
5.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惟於正課時段所請之事
、病、婚、娩、喪假,應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
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請假紀錄。
八、訓練經費
(一)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筆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培訓所編列預算支應。訓練所需各項費
用及工作人員津貼,依培訓所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支給之。
(二)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
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筆試正額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與實務訓
練時,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發給下列津貼,並得
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
(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
(4)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5)初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
貼。
3.前二款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原編列之
預算(人事費)列支。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正額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
格之級俸時,依下列規定發給津貼:
1.分回原機關(構)學校以原職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
及加給。
2.分配至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改占其他職缺接受實務訓練者,仍
准支原敘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
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
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3.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實施實務訓練者,由各
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用項下列支
。
(四)增額錄取人員於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其受訓期
間津貼、福利及遺族撫慰等事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九、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各類科人員訓練課程由保訓會
另訂之。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七小時為原則,全週三十五小時
,其時間之配當,由培訓所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酌定
。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培訓所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學校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培訓所及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培訓所研訂必授課程講授參考大綱,印送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學校供講座參考。
(2)由培訓所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
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二)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
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應擬定輔導重點及方
式,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分發受訓人員,其輔導要點,由保訓會
另定之。
2.各類專業人員,如認為必須施予較長期間之專業知能訓練者,得
於實施實務訓練期間,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基礎訓練時間外,另行
集中訓練。
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4.保訓會與培訓所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分區研習座談暨派員實地
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十、講座聘請
(一)由培訓所提供講座薦介名單分送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遴聘
講座。
(二)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如因特殊情形未能遴聘前項名單之
講座,得另行薦介講座,報經培訓所同意後遴聘之。
十一、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學員得向培訓所或各受委託
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二)培訓所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置輔
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二、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
理要點」辦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輔導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辦理,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
要點」辦理,獎懲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之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礎訓
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
受實務訓練;如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
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
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決議後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
(三)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得於一個月內
向培訓所申請自費重訓一次;經核准重訓者,由培訓所協調訓練
機關(構)學校調受基礎訓練。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未經核
准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基礎訓練期滿,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一
星期內,將受訓人員成績函送培訓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實務訓練期滿,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
一星期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報實務訓
練成績清冊函送培訓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有關
規定辦理。
(六)前項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三、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保訓會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
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四、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錄取人員訓練,必要時得經保訓會同
意,另訂訓練計畫,並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五、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