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及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訓練類別: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
四、訓練時間:自報到日起訓練六個月,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
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五、訓練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灣鐵路管理局)暨所
屬機構。
六、分配訓練程序:榜示後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將錄取人員名冊函送所屬機
構,選定辦理公開分配之時間、地點,通知各錄取人員準時到場公開
選填志願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一星期內,將
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一,請自 www.csptc.gov.tw 下載)以電子
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
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training@ncsi
.gov.tw)。
七、廢止受訓資格:錄取人員一經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
機關報到,不得請求延期訓練,其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或自願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函送保訓會廢止
其受訓資格。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如附表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五天內檢具足資
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
間自知悉時起算。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
由保訓會通知臺灣鐵路管理局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
棄補訓,並廢止其受訓資格。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
格者,其申請重新訓練,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及程序辦理。逾期未提出
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
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九、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
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
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應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
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
離職)證明(影本)等相關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
申請(如附表三),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核
定。
(二)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而言。
(三)所稱「低一職等」,係指下列各款情形:
1.特種考試員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2.特種考試佐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或士級資位以上資格者。
(四)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
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五)未送審人員(包含交通事業、金融保險事業、國營事業人員)其「
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認定
標準如下:
1.職責程度相當及低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類
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換
算至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2.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
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
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
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十、訓練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暨所屬機構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
支。
(二)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占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
類級相當資位之薪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與福利互
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但不予年終考成。
(三)現職人員參加本項考試錄取者,原經敘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格
之薪級時,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薪級。
十一、訓練課程:
(一)分配訓練人員,由各訓練機關(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
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私自
參加其他訓練或進修。
十二、生活輔導:
(一)訓練期間,各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函送保訓會核定予以廢止其受訓資格
。
1.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2.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3.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
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5.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易或
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勒戒,除依前項第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外,應予停止訓練;
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
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三、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
訓練期間。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
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
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但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四、成績考核及處理:
(一)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函送保訓會
,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
止其受訓資格。
十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填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附
表四)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附表五),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臺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十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