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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91)保訓會公訓字第092000005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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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及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訓練類別: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



四、訓練時間:自報到日起訓練六個月,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
    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五、訓練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灣鐵路管理局)暨所
    屬機構。



六、分配訓練程序:榜示後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將錄取人員名冊函送所屬機
    構,選定辦理公開分配之時間、地點,通知各錄取人員準時到場公開
    選填志願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一星期內,將
    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一,請自 www.csptc.gov.tw 下載)以電子
    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
    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training@ncsi
    .gov.tw)。



七、廢止受訓資格:錄取人員一經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
    機關報到,不得請求延期訓練,其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或自願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函送保訓會廢止
    其受訓資格。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如附表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五天內檢具足資
      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
    間自知悉時起算。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
    由保訓會通知臺灣鐵路管理局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
    棄補訓,並廢止其受訓資格。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
    格者,其申請重新訓練,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及程序辦理。逾期未提出
    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
    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九、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
      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
      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應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
      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
      離職)證明(影本)等相關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
      申請(如附表三),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核
      定。
(二)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而言。
(三)所稱「低一職等」,係指下列各款情形:
      1.特種考試員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2.特種考試佐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或士級資位以上資格者。
(四)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
      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五)未送審人員(包含交通事業、金融保險事業、國營事業人員)其「
      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認定
      標準如下:
      1.職責程度相當及低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類
        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換
        算至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2.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
        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
        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
        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十、訓練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暨所屬機構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
      支。
(二)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占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
      類級相當資位之薪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與福利互
      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但不予年終考成。
(三)現職人員參加本項考試錄取者,原經敘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格
      之薪級時,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薪級。



十一、訓練課程:
  (一)分配訓練人員,由各訓練機關(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
        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私自
        參加其他訓練或進修。



十二、生活輔導:
  (一)訓練期間,各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函送保訓會核定予以廢止其受訓資格
        。
        1.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2.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3.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
        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5.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易或
        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勒戒,除依前項第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外,應予停止訓練;
        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
        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三、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
      訓練期間。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
      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
      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但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四、成績考核及處理:
  (一)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函送保訓會
        ,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
        止其受訓資格。



十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填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附
      表四)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附表五),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臺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十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