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訓練宗旨在於充實學員專業知識,增加外語能力,訓練公
文寫作技巧及陶冶優雅氣質,俾達到培養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
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應具備之基本知識、能力與素養。
(二)實務訓練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就所錄取人員派至相關單位
實務見習,以瞭解外交及國際傳播業務運作。
三、訓練對象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
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暨歷年經核定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外交領事人員
1.教育訓練:5 個月,預定期間為 98 年 1 月 12 日至 1 月
14 日、同年 1 月 26 日至 5 月 3 日、同年 5 月 25 日
至 7 月 11 日。
2.實務訓練:1 個月,預定期間為 98 年 1 月 15 日至 25 日、
同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24 日。
(二)外交行政人員
1.教育訓練:2.5 個月,預定期間為 98 年 1 月 12 日至 1 月
14 日、同年 1 月 26 日至 4 月 12 日。
2.實務訓練:3.5 個月,預定期間為 98 年 1 月 15 日至 25 日
、同年 4 月 13 日至 7 月 11 日。
(三)國際新聞人員
1.教育訓練:2 個月,預定自 98 年 2 月 2 日至 4 月 1 日
,另含開訓及結訓典禮、訓練法規介紹課程。
2.實務訓練:4 個月,預定自 98 年 1 月 12 日至 2 月 1 日
、同年 4 月 2 日至 7 月 11 日。
五、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二)實務訓練:分別赴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各所屬單位實習。
六、教育訓練課程採實務為主並佐以理論原則,對外交業務、國際新聞傳
播業務、國家政策及政經概況等作系列介紹,並加強公文寫作及第二
外國語文之訓練。另安排實際參訪以及國語、外語演講等比賽活動。
外交領事人員訓練課程內容總計 816 小時、外交行政人員訓練 424
小時,國際新聞人員訓練 344 小時,訓練課程配當表請詳附件。
七、訓練經費辦理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編列之
相關預算下支應,國際新聞人員所需部分將依代訓人數及參與課程時
數,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核算後請行政院新聞局分攤歸墊。
八、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另案通知,並
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外交部外交
領事人員講習所;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
講習所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通知受訓人員獲派單位,受
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
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
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
(二)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
)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
(二)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其占缺訓練期間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生活管理要點」辦理。另加強輔導正確之對外工作觀念及處世態度
,使受訓人員對外交實務有更深之認識。
十三、輔導規定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輔導要點」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1.請假手續如下:
(1)請假學員須親自填具請假單送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經
核准後,方得離所。
(2)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 24 小時內補辦
請假手續。
(3)請假學員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得委由同學或家屬辦理
之。
(4)上課(尤其上午第一節課)未準時到課者,除有看診紀錄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外,不得請病假。請病假 2 日以上者,
須繳公立醫院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
2.請假 1 日以 8 小時計,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修或各
種活動,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課
論。
3.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曠課及遲到,扣減總成績分數之標準如
下:
(1)公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均不予扣分。
(2)病假時數在全期總時間 4%(外交領事人員:816 小時x
0.04=32.64 小時/8=4 日;外交行政人員:424 小時x
0.04=16.96 小時/8=2 日;國際新聞人員:344 小時x
0.04=13.76 小時/8=1.5日) 以內者不予扣分,超過 4%
者,每小時扣減總分 0.025 分。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上課
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
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3)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每小時扣減總分
0.1 分。但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
分娩,必須由其照顧者,2 日以內免予扣分。超過 2 日獲
准續假者,每逾 1 小時扣減總分 0.03 分。家庭因水災、
火災、風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由其處理
善後者,亦同。
(4)曠課每小時扣減總分 1 分。
(5)上課不得遲到,每遲到 1 次,扣減總分 0.01 分,惟每月
遲到次數不得超過 3 次,超過者,每次扣減總分 0.02 分
。
(6)請病假、事假或曠課之時間,均各別累計。
其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外交領事人員: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70% ,其中學科考評占 60% 、綜
合口試占 20% 、個人資質占 20% 。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30% ,其中工作績效占 80% ,個
人資質占 20% 。
(二)外交行政人員: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60% ,其中學科考評占 60% 、綜
合口試占 20% 、個人資質占 20% 。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40% ,其中工作績效占 80% ,個
人資質占 20% 。
(三)國際新聞人員: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40% ,其中學科考評占 60% 、綜
合口試占 20% 、個人資質占 20% 。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60% ,其中工作績效占 80% ,個
人資質占 20% 。
(四)學員考核總成績分經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及行政院新聞局
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下:
1.甲等:80 分以上者。
2.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3.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4.丁等:不滿 60 分應為不及格者。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訓練單位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
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
冊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文官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
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捌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
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函報
外交部或行政院新聞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曠職累計達 1 日者、國際新聞
人員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教育訓練或本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7.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保訓會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
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
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項第 7 款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
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三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