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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73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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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



三、一般規定
(一)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報到,應先至指定之寢室或處所更換整齊
      制服後,始准辦理報到。
(二)教育訓練期間,悉依生活作息表(如附表)規定實施。
(三)課程表所列課程(含自習、參觀及其他活動等)均不得遲到、早退
      或缺課,除調(補)課應依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通知單辦理外,不
      得自行調課。
(四)隨時注意整肅儀容,禮節周到,精神振作,受訓期間除運動時間著
      運動服,訓練中心外教學著便服外,於訓練中心內均應穿著整齊制
      服。
(五)注意禮節,對長官稱呼其職稱如「主任」、「隊長」等,對同學稱
      「某學長」,見面主動問「早」、道「好」、並常說「謝謝」、「
      請」、「對不起」。
(六)學員識別證配戴於上衣左胸上方。
(七)非經准假、不得外出。放假時間,除預備教育期間、任務需要及另
      有規定外,以星期五晚上十八時至星期日晚上二十一時,或國定假
      日前晚間十八時至假日結束當日晚上二十一時為原則。收假時按時
      返回,不得藉故臨時請假,經常性之交通因素應預為排除。
(八)出入大門,應出示學員識別證。非假日出訓練中心,須持有准假單
      ,並接受警衛隊值勤人員之管制、登記。
(九)訓練中心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
(十)吸菸應於指定之吸菸處所,不得於訓練中心內邊走邊吸菸。
(十一)節約能源,愛惜公物,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
(十二)駐地內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等每小時逾一千二百瓦
        之高耗電量電器具。
(十三)在訓練中心期間應輪值駐地及訓練中心安全警衛勤務暨消防訓練
        勤務(如寢室管理、教室管理、訓練裝備器材管理及學生隊部事
        務等一般性消防訓練勤務與其他特殊屬性消防訓練勤務),並輪
        流擔任假日留守及安全警衛勤務。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得準用訓練機關下列相關規定:
        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內務要則。
        2.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外出規定。
        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來賓會客要點。
        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輔導學員生駕駛汽機車注意事項。
        5.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夏季期間教室課程上課服裝著用規定。
        6.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逾假懲處規定。
        7.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性別相處規範。
        8.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攜帶自有通訊器材使用規定。
        9.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樹人實習派出所」細部執行計畫暨相關規
          定。
       10.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女生隊學員生校內紀律安全實施規定。
       1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服裝著用補充規範。
       12.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自我介紹實施要點。
       1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生活檢討會實施要點。
       1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生活月記寫作須知。
       15.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專題討論實施要點。
       16.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製畢業同學錄須知。
       17.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實習幹部實施要點。
       18.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
       19.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員須知。
       20.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考核要點。
       21.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門禁管制要點。
       22.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體能訓練室使用須知。
       2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電腦教室使用須知。
       24.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游泳池使用須知。



四、教室規定
(一)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並依編號就座,不得自行交換。
(二)上課時,由值日學員發「起立」、「立正」口令並敬禮,俟答禮後
      ,問候「老師好」,再發口令「坐下」(同一課程第二節上課免問
      好)。
(三)下課時亦照前項規定辦理、俟答禮後,再發「稍息」口令後解散。
      同一課程最後一節下課,發「稍息」口令後,並答「謝謝老師」。
(四)上課時間應專心聽講,保持肅靜,不得私相交談、打瞌睡、閱讀課
      外書刊,或作非本節課之筆記及其他違規情事。
(五)教室內保持清潔,不得吐痰、吸菸、拋棄紙屑、損壞器具。
(六)老師未到,自行溫習功課,不得離座交談。
(七)學員對老師講解如有疑問,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再發問。
(八)未經老師宣布下課,不得先行收拾書籍、講義、筆記等學習物品。
(九)離開教室時應將課桌椅排列整齊。
(十)值日學員每一堂課應準備老師茶水、教具、擦拭黑板。每日下課後
      應注意關閉電燈、電扇、冷氣及門窗,並倒垃圾。
(十一)上課鈴響,逾二十分鐘後,老師仍未到教室時,請值日學員打電
        話與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連繫,並聽候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指示
        辦理。



五、服裝儀容規定
(一)著季節性服裝,並保持整潔。
(二)著黑色皮鞋及黑襪。
(三)頭髮應梳理整齊。
(四)鬍鬚每天刮乾淨、皮鞋保持光亮。



六、寢室規定
(一)依生活作息表規定時間起床及就寢。
(二)聞起床號後立即起床,整理內務。
(三)聞熄燈號就寢,保持靜肅,不得在寢室以外區域逗留。
(四)內務規定準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內務要則及訓練中心相關規
      定。
(五)寢室內經常保持整潔靜肅,並由學員輪流每日打掃,並依環保規定
      確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用之垃圾桶。
(六)按編定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除洗澡及就寢時間外,均應服裝整齊。駐地外,不得著拖鞋或涼鞋
      。
(八)寢室內嚴禁賭博、飲酒、吸菸。
(九)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十)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十一)依規定時間、處所入浴盥洗。



七、餐廳規定
(一)用膳時間應迅速、依序進入餐廳,按分配位置就座。
(二)每桌每日輪派一名學員,於開飯前五分鐘,先進入餐廳為同學服務
      (盛飯及分菜)。
(三)進膳採公筷母匙方式。
(四)聞指揮官下達「開動」口令後,始得開動用膳。
(五)餐廳內保持靜肅,不得高聲談笑及隨地傾吐食物或其他不潔行為。
(六)用餐完畢,碗筷送至餐廳收集處。



八、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電視機開放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十二時四十分,晚上十八時至二十
      時。
(二)電視機音量不宜過大,最後離開者應隨手關閉電源。
(三)交誼廳桌椅、書報、文康器材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



九、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為:
      1.週一至週五: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四十分、晚上十八時至十九時
        三十分。
      2.週六、日及例假日:上午八時至晚上二十時。
      3.其餘時間禁止會客,但遇有緊急事故,不在此限。
(二)會客地點由訓練中心另行公布指定。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跨考與警
    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
    察、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消防人員離職逾
    三年復考取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準用本規定。



十一、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